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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教发〔2021〕14号)

发布时间:2023-12-14 17:06: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直属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直属高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制度,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作。

  第四条 各直属高校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是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责任主体,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负责。应严格执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及本办法有关规定,重视前期决策,规范建设管理,严格预算管理,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条 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配合直属高校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二章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八条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 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直属高校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直属高校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工程结算资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二)确定各类成本费用。直属高校应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各类支出结算,确保成本性支出全部完成,不再另行发生。

  (三)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严格按照批复总投资控制资金使用,严控超投资行为发生。项目投资调整的幅度应符合《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件要求,据实调整项目总投资,完成投资计划调整工作。项目总投资调整幅度超过该文件规定的,应按规定完成项目重新审批后方可调整投资计划。

  (四)清理账务和盘点财产物资。直属高校应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盘点核实工作,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件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直属高校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时,不得随意增减内容、改变格式,应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勾稽关系正确;编制有关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时要力求内容完整、简明扼要、表达清晰。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

  1.封面;

  2.项目概况表;

  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资金情况明细表;

  5.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6.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7.待摊投资明细表;

  8.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

  9.转出投资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4.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5.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6.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8.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9.预备费动用情况;

  10.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11.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12.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三章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与批复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先审核后批复”的原则。直属高校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工作后,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费用从项目投资中开支。根据评审结论,教育部审核后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直属高校应于每年3月或10月集中将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上报教育部。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出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审核表(附件2)及其他相关材料。审核报告内容应详实、数据勾稽关系正确,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一)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

  1.封面;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

  3.资金情况审核明细表;

  4.待摊投资审核明细表;

  5.交付使用资产审核明细表;

  6.转出投资审核明细表;

  7.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核明细表。

  (二)其他相关材料

  1.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质复印件;

  2.项目批复或备案意见复印件、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3.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项目消防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备案复印件;

  5.项目第一次投资计划、最后一次据实调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6.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7.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学校请示文件;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及审核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教育部收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后对竣工财务决算资料进行审核,发现下列情形的,予以退回:

  (一)不属于本部门批复权限的项目;

  (二)报审的项目名称与批复名称不一致;

  (三)报审项目的总投资超过文件允许调整范围的;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不完整、数据或勾稽关系不正确的;

  (五)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不准确、不完整的;

  (六)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指标与审核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指标不一致的。

  存在上述情况的,教育部通知其限期补充完善或修改,逾期未报或修改不到位的,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资料退回。

  第十八条 教育部受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后,对上报资料齐全、符合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修改意见落实到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原则上在一个月内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九条 教育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概(预)算建设现象,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

  (二)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三)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四)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五)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六)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

  (七)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是否存在错误;

  (九)社会中介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直属高校应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意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教发〔2008〕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解释。



上一条:(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 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发〔2017〕7号)
下一条:(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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