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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政字〔2021〕52号)

发布时间:2023-11-24 15:37:56

河北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152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社、中心,校办企业,校内服务机构: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结合我校实际,修订了《河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1224

河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的全面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学校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切实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和建议作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审计处是学校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专设机构。审计处在学校党委、校长、协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七条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支持和保障审计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一条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学校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校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向学校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五条审计处协助学校领导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审计处对学校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校长、协管校领导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审计处应当及时向校长、协管校领导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条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项目)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落实审计意见和审计整改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审计处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二十六条学校及所属单位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七条学校加强审计处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协助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将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学校所属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暂行)》(校审字〔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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