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夏禹时代
会稽,定期会集诸侯,对其贡赋征收进行考核。夏禹时代:对诸候的考核是三年一次,其考核的内容是核算各诸侯的贡赋征收,方式是把各诸侯召集在某地进行面对面的统一考核,这种定期会集诸侯当时已经形成了严格的制度。
2.西周时期
《周礼》明确记载了西周时期定期考核官吏的制度,大宰通过每年年终接受各级官府岁计之年报,三年进行一次大计,以考核群吏之治,对审计总负责。这时期的审计制度主要通过对官吏的考核来兼职进行审计监督,也就是说在对官吏的考核中包含着审计的职能。
3.春秋战国、秦汉时期
则通过上计制度,对官吏的经济政绩进行审计考核,具体为每年初中央重要官员和地方长官要在木券上写上所管辖地区的户口、垦田、租税收人等预算数字,木券从中一剖为二,一式两份,国王执右券,臣下执左券。到了年终,中央及地方官员必须向国王如实报核一年来的财政收支情况,国君根据右券亲自考核,或由丞相协助考核。最后根据考核结果,定出诸官吏政绩等第,以此作为升降任免及赏罚官吏的依据(方宝璋,2006)。
4.魏晋南北朝时期
上计制度逐渐衰亡,吏部专掌官吏的选拔考课,并兼职进行经济政绩的审计。
5.隋唐时期
吏部通过审核勾覆京师诸司和各地报送的考状,来决定中下级官吏的升黜任免。
6.唐代
各级地方行政长官离任时要进行交割和考核,而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有关经济政绩的,如兴利除害,廉洁奉公,户口、垦田、租赋的增减等。
7.北宋时期
曾设磨勘院、考课院负责官员经济政绩的考核,元丰改制后复归吏部。
8.元代
对官吏的考课由吏部负责,对新旧官交替有一套严格的规定,其中一项最重要的内容是钱粮必须交代清楚。
9.明清
考核地方官吏任职期间的经济政绩,作为升降任免的主要依据。
10. “中华民国”时期:
北京政府审计院负责审查新旧官交接事宜。
11.国民政府
中央实行五权分治,其中考试院负责对官吏的考核,审计机关则对政府官员离任进行审计。
12.1999年5月
中共中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正式确立。
13.2000年12月
(审办发[2000]12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关于印发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4.2010年10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5.2011年8月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
16.2014年7月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分总则、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附则8章60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审计署2000年12月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审办发〔2000〕121号)予以废止。
17.2019年7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化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既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又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抓好《规定》的学习贯彻。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促进提高新时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把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等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