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原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并执行新的税率表。
学校自10月份起,发放的工资、薪金将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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