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国家税务总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学校购买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的国产设备,办理退还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采购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国产设备(详见附件)时,必须要求销售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发票联和抵扣联,并签订合同。
二、因涉及发票认证,各单位应在增值税发票开具后(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其中抵扣联(不要粘贴)在办理报销手续时,请同时提交财务报销人员保存。
特此通知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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