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发布《河北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7]133号),为规范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现就经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学校“双一流”建设规划,围绕建设目标,合理编制专项资金滚动规划、年度建设资金计划,以保证双一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二、2017年“双一流”的非政采经费,已于2017年10月下达,各项目负责人须围绕项目建设目标,依规使用。政采经费作为2017年的延续项目,预计在2018年预算批复后下达,相关部门应加强论证环节的审核,避免重复购置和设备闲置,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双一流”经费开支执行负面清单,支出内容应根据预算项目用途及实际需要安排支出,不得用于发放日常性绩效工资或各种津补贴(人才引进与培养支出除外)、日常运转、支付罚款、对外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等。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要切负其责,从项目建设的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等环节,严格审核、审批开支内容。
四、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双一流”建设资金实行动态调整,绩效考核的结果是重要的依据。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高层次人才引进数量、平台建设情况、技术研发成果数量、成果转化数量等;效果指标包括大学综合排名、重点学科排名等。2018年省教育厅将依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双一流”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中期绩效评价,按照评价结果省主管部门动态调整“双一流”建设资金和经费补助额度。
五、学校相关部门应建立“双一流”经费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公开,接受监督。公开内容应包括:资金规模、申报程序、资金分配结果、项目负责人、建设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
六、对截留、挤占、挪用“双一流”经费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各部门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省、学校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 “双一流”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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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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