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巡视整改工作要求,根据2016年1月13日校长办公会会议决定,现按照《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12]6号),《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冀财资[2013]126号)等文件规定,对学校房屋、场地对外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摸底清查,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本次摸查工作的领导责任,认真开展对照清理检查工作,确保工作无死角。
二、清查表内容填写要真实、准确(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合同、审批文件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三、监察处将对各单位报送的房屋、场地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核查,对谎报、瞒报、漏报者将严肃追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四、清查表经单位负责人(行政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请于1月22日下午6点前报送至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主楼1102室)。
联系人:李雅卓,联系电话:5079509
特此通知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监察处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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