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docx

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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