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关系是我国国家稳定和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所要处理好的基本关系之一。贯彻好党的民族政策,就必须高度重视民族问题,与时俱进地分析民族问题并妥善解决民族问题。
一 党媒在处理民族关系问题时的基本要求
在涉及民族问题的报道中,一定要坚持维护人民的利益为第一位,坚持维护法律的尊严,坚持维护社会最基本的公平和正义,同时还应该保证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国家统一为最高的宗旨。
在民族问题的发生、发展、演变、干预、调试、解决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与媒体发生联系。部分民族问题,虽产生于民间个体或组织,但或由媒体策源,或由媒体参与,或经由媒体催化,主要呈现阵地多在媒体,最后的治理与解决也离不开媒体。因此,媒体工作人员在处理民族问题时,应该慎之又慎,防止因媒体操作不慎而出现事态扩大甚至恶化。
媒体工作人员,特别相关编辑人员,应该深入学习和了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应该始终依照党的民族工作的最高要求来审视自己的工作,高度重视那些容易利用媒体诱发和促发民族问题和破坏民族关系的热点和敏感问题。
党的媒体,应该慎重对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传统,尊重部分民族与生俱来的宗教取向,注意部分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牵连性和混合性。在报道有关民族的历史、人物、事件时,应该认真查证,谨慎用词,客观评价,保持工作严谨和政治正确。党媒工作者,应该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应该充分把握党的民族政策和宣传纪律,不断学习和充分掌握有关民族的基本知识,严防想当然和以讹传讹,禁止沦为某些别有用心的民族偏见和民族分裂分子利用的工具。
在涉及民族题材的作品传播时,尤其应该注意考察其立意,是否符合党的民族政策,是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对于模糊不清、判断不准、评价失当的内容,应该认真忖度,当改则改,谨慎放行。
媒体传播中的民族问题产生,主要是由于对少数民族不了解,学习不深入,对于我国的民族政策没有切身体会,缺乏责任意识,或者受国外某些煽动势力的影响造成的。我国的民族政策中,最为核心的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整体团结,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坚持培养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坚持发展少数民族科教文卫等事业,坚持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坚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坚持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这一系列的理论和原则,是严密而有机的整体,是协调民族关系和做好民族工作的最根本的原则和可靠保障。
二 媒体中出现的有关民族报道问题的基本类型
首先是在涉疆涉藏的报道中,最容易出现相关的表述问题,比如“西藏问题”“新疆问题”,应该表述为“涉疆问题”“涉藏问题”。在对待达赖集团的态度中,应该坚持“四个不容”,即国家利益绝不容侵犯,宪法准则绝不容践踏,民族尊严绝不容诋毁,人民共同心愿绝不容背离。要注意《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语(第一批)》和《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语(第二批)》的规定,要注意多媒体和融媒体情况下,媒介内容的丰富性和联动性,增强媒体问题应对的协调机制。
其次是涉及民族关系的用语方面,比如对于“少数民族”和“兄弟民族”的称谓,应该遵照《国家民族委员会党组关于“少数民族”称谓问题的报告》的规定。应该慎用“炎黄子孙”,统称我国各民族为“中华民族”和“中华儿女”,对于节日习俗,应该尊重各民族传统,防止以汉族节日指代中华民族节日。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切实把握民族宗教宣传正确导向的通知》规定指出,“宣传中华文明史要多提‘中华民族’的概念,慎用‘炎黄子孙’的概念,注意表明是各民族共同创造了中华文明。”这些方面仍有不少需要深化的工作和改进的论调。
再次是正确使用民族的名称。对于少数民族的支系、部落不能称其为民族,对于各民族不能随意使用简称指代,古今民族名称也不能混用。目前,错用维吾尔族、回族、蒙古族、朝鲜族等的名称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第四是正确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注意5个自治区以及相关的自治州(盟)、县(旗)的全称,不可随意缩略或更改。
第五是还应该正确看待历史上所出现的民族矛盾,尤其是历史上所出现的几个大的少数民族建立的朝代,应该以《中国历史纪年表》为准。在拍摄相关民族的历史和现实题材的电影电视剧时,应该充分咨询专家,巧妙避开敏感问题,并充分尊重历史人物的民族身份和传统习俗,如某些电视剧忽视了海瑞和郑和的回族身份。
在具体的媒体报道与呈现中,应尊重原本,不得使用歧视性语言,如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小民族”和“最小民族”的提法,在指称社会不良分子时不得使用其民族身份和民族地区作为前缀,比如“维族小偷”“回族贩毒分子”等。
三、加强党管媒体与相关对策分析
党的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首先应该负起责任,有责任和义务通过编制手册和定期培训向媒体从业人员传递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工作的最新指示精神和基本信条法则。对于在一线从事高密度高强度民族报道工作的工作人员,应该加强人才选拔,并在具体工作中加强相关知识的教育。此外,要紧跟媒体发展趋势,特别要增强对于社交媒体的把控能力,在编制手册和定期培训中,加大对社交媒体中新出现问题的解析和对策研讨。还要注重民族新闻的生产领域有何新的机制和特殊途径;要关注新闻评论领域,注重舆论引导的理论建构和情感寄托的倾向性。
应通过大数据分析民族新闻和信息传播的规律,掌握信息干预的主动权,并总结媒体作用方式与民族思潮传播之间的对应关系。
应努力分析具体民族关系的媒体呈现,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策略,注意民族理论话语与民族话语理论之间的区别,对不同各民族的媒体呈现与民族话语理论构建要有统有分。
应在理念上树立“党媒姓党”的坚定信心,摈弃不切实际的西方媒体自由理论;应不断从“实事求是”的实践中总结经验和技巧,从而掌握“议程设置”的主动权。
同时,在相关专业教学方面,还应该加强师资建设,深化专门人才的培养。应加强相关专业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每隔一段时间,组织学生对当地涉及民族关系的媒介事件进行梳理与汇报。这种活动应该与当地的舆情监测部门和网信办联合行动,在当地党委宣传部的支持和统一领导下,进而形成地方的专报制度。
媒体应该形成严明的奖惩制度,甚至有必要专门制定行为准则,分清楚当事媒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权限和承担承担,防止出现消极怠工和“避道远行”的行为。
同时,国家和地方宣传部门也应努力实现新闻奖项中有关民族类作品和采编人员的专门奖项的设置和评选,对于确实能够主动做好民族新闻,产生较好的新闻效应的人员,应予以特别褒奖。
应发挥好“中国新闻史学会少数民族新闻传播史研究委员会”的学术团体作用,通过相关会议吸引相关新闻工作者参与,并加强业务纵深交流,起到行业指导作用。
此外,从长远来看,还应该加强民族媒体的互动性和联动性,特别是对于多少数民族地区,和民族生态多样性较为丰富的地区,更应该创新此方面的互动与联动,使之更加符合时代精神,并符合国家相关发展战略。 也可开展先行先试,通过工作总结和纪律研讨,强化规律认识,培养舆论领袖,夯实舆论阵地。除了问责机制外,还应设立民族问题的常态考核机制与事故突发应急机制。
作者简介:金强,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新闻传播学博士,河北大学伊斯兰国家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新闻史学会少数民族新闻传播史研究委员会常务理事、常务副秘书长,海峡两岸华文出版论坛副秘书长
(载于《新闻论坛》2017年第3期,P6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