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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刊出版中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表现及对策

发布时间: 2016-11-01 15:00:22 作者:邸敬存 白贵 来源: 本站原创浏览次数:
摘要:我国书刊出版中时有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件发生,主要表现包括冒犯少数民族的神圣对象、对其风俗习惯...

我国书刊出版中时有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件发生,主要表现包括冒犯少数民族的神圣对象、对其风俗习惯进行审丑描写、无端丑化其形象或轻佻调侃其主要禁忌、使用历史遗留的歧视性语言等。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往往引发社会冲突,应通过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审读、备案制度,提升相关人员民族、宗教知识水平,向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及时求教等方式规避。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民族禁忌往往具有独特性,一旦受到冒犯,轻则伤害民族情感,重则造成族群冲突,影响社会稳定。近年来,在书刊出版、媒体报道中,因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引发的冲突并不少见。因此,如何规避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侵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成为书刊出版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表现

1.冒犯少数民族的神圣对象

民族始祖、民族起源、宗教开创者在民族认同中具有神圣地位,关于他们的表述有诸多禁忌。如果对其有所冒犯,则会伤害一个族群的情感,并可能引发冲突。所以,应在书刊出版中多加注意和规避民族神圣对象的禁忌。

在我国近代历史上,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南华北新事件”。19329月,《南华文艺》杂志第十四期发表民俗学家娄子文的文章《回教徒怎么不吃猪底肉》;同年,北新书局出版《民间故事丛书》,其中有《小猪八戒》一书。娄文和《小猪八戒》一书都道听途说,诬蔑回族同胞的祖先为猪八戒。这引起了回族同胞的极大愤慨,并最终发展为重大社会事件。胡适先生当年在《独立评论》撰文指出,这无论如何“都是重大的侮辱。”

2.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进行审丑描写

少数民族在居住、饮食、婚姻、丧葬、社交礼仪等方面多具有独特习俗,它们是民族认同的重要标志。在文学创作中,对民族习俗的曲解、嘲讽等也往往伤害民族情感并引发社会冲突。

1987年,《人民文学》第一、二期合刊刊登了马建的小说《亮出你的舌苔或空空荡荡》。小说对天葬、灌顶等藏族习俗进行了审丑描写,引起藏族同胞的强烈不满和抗议。另一起典型案例是“《苗族鬼师》事件”。2009年,《中国西部》杂志第二期刊载了李麦的小说《苗族鬼师》。小说将长角苗描绘成善于用蛊的族群,并将青年男女恋爱表述为婚前滥交。小说发表后,引发了部分苗族同胞的强烈抗议。

从理论上讲,民族文化固然有精华与糟粕之分,但对民族习俗的审丑描写往往带有他者视角,也大多存在偏见和歧视,必然伤害少数民族情感,出版人是不能忽略这一点的。


3.丑化少数民族形象或调侃其主要禁忌

《性风俗》一书的出版可视为丑化少数民族形象的典型。19893月,上海文化出版社和山西太原希望书社共同出版发行《性风俗》一书。该书有13小节涉及伊斯兰教,其中,有部分内容是对穆斯林完全子虚乌有的丑化。书籍出版后,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应,并酿成重大暴力冲突。

“《脑筋急转弯》事件”则是轻佻地调侃少数民族主要宗教禁忌而引发重大社会冲突的典型。《脑筋急转弯》是台湾非常流行的一套漫画。19931月,四川美术出版社出版了其中的第712册,在第10册中,某条漫画对穆斯林不吃猪肉的习俗进行了轻佻的调侃,引起了穆斯林同胞的强烈反应,并最终酿成重大社会事件。

4.使用历史遗留的歧视性语言

有些书刊有意或无意地使用一些历史遗留的歧视性语言,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蒙古大夫”一词引发的诉讼事件。郭宝昌导演的电视剧《大宅门》中有涉及“蒙古大夫”的贬义台词;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出版的《四字语分类写作词典》对“蒙古大夫”一词做了贬义释义。对此,辽宁阜新189名蒙医于2002年联名对郭宝昌、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等多名被告提起名誉权诉讼,并索赔189万元。2007718日,原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停止使用“蒙古大夫”一词尊重少数民族情感的通知》,《通知》要求出版物中停止使用“蒙古大夫”一词。

我国历史文献中存在不少对少数民族的歧视性称谓。这些称谓有的是历史上民族不平等的产物,有的是相互歧视的遗留物,在民族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继续使用这些词汇,必然会引发被歧视群体的不满,理应逐步废止。

5.一般性地冒犯民族和宗教禁忌

199210月《重庆日报》刊登《“小麦加”临夏》一文,文中关于清真寺“大碗喝酒,大块吃肉”等描写,触犯了宗教禁忌,并以此为导火索,最终引发了较大的社会冲突。1997年,上海《秘书》(第9期)杂志刊载文章《涉外广告中的文化差异》,文章中错误地称阿拉伯地区的穆斯林将某动物“敬奉若神”,引起社会不良反应。

二、规避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对策

在我国,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出版事件大都受到严肃处理,有的还被处以刑罚。比如,在“《脑筋急转弯》事件”中,四川美术出版社被停业整顿一年,副社长、总编室主任、助理编辑等人还被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3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仅2002年到2003年一年间,“全国因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新闻宣传纪律而受处罚的新闻出版单位就达12家,案例所涉及的内容大多是宗教、民族习俗和禁忌。”然而,严厉惩处并非目的,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做到事先规避,才是出版人要积极思考的问题。

1.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事件的治理,首先应纳入法律视野来考虑。所以,提升编辑出版人员法律意识,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便成为解决问题的首选途径。对此类问题,我国法律已经设置了较为完善的规制体系;《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或部门规章中均有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50条设置了“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该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249条还设置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如果出版物中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内容,情节严重则可构成该罪。该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第四项也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在禁载之列。违反此规定则可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62条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进行高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领悟上述法律法规精神,熟悉其内容并严格遵守,不但可以有效规制出版物对少数民族权益的侵犯,也是对出版人自身权益的保护。

2.严格执行相关审读及备案制度

在书刊出版中,我国实行“三审制度”,在涉及民族风俗习惯的出版中,严格执行这一制度,将有助于减少问题;而一旦审读马虎,则有可能酿成重大事故。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在总结《性风俗》事件的经验教训时,特别提到这一原因,“全部审稿时间仅用了三天,从头到尾看过稿件的只有责任编辑一人。审稿草率是个严重教训。”

另外,根据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20条及原新闻出版署的规定,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属于重大选题范围,必须履行备案手续,否则不能出版。严格执行该制度,也能有效防范相关风险。

3.提升相关人员民族、宗教知识水平

前述出版事件,有许多是因为知识盲点造成的。由于知识不足,当涉及民族风俗习惯或宗教问题时,出版人员要么对其回避,要么“把有活力的文化变成了受众无意趣的刻板印象或歪曲认识”,j从而引发相关少数民族群体的不满。知识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教育体系中相关话题的缺失。因此,相关人员普遍需要提升相关知识水平。

在提升民族知识水平时,既要熟悉掌握基本常识,更要特别关注民族禁忌。少数民族在饮食、居住、婚姻、丧葬、宗教等方面多有独特之处,并形成了诸多禁忌。对这些独特的风俗和禁忌如果缺乏必要的了解,则往往会在出版中有意无意地冒犯。比如,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对猪十分禁忌,而禁忌来源于宗教信仰。在出版中,一些编辑人员不了解个中原委,道听途说、进行曲解,甚至将其解读为图腾、崇拜,诸多冲突因此而起。

另外,关于民族称谓变迁的知识,历史上民族关系及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的知识,历史及现实中歧视性用语的知识等,都是出版人员应该重点了解和掌握的。

4.向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及时求教

民族风俗习惯的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如果遇到把握不准的内容,应该主动向有关人员求教,请他们帮助解决。

一是向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求教。因长期致力于该领域的研究,他们对问题的认识和把握往往更系统和深刻。二是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专家求教。这包括当地的民族委员会、宗教局、统战部门及宣传部门等。这些部门长期处在民族、宗教工作一线,对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禁忌等问题的体会更直接,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将有助于避免问题的发生。

在涉及民族风俗习惯的出版中,问题的形成往往与相关人员在一些编校环节粗心大意、不求甚解有关。在细节问题上,如果保持足够的谦虚和谨慎,许多问题是可以事先避免的,至少是可以降低发生风险的。总之,在未来,要想在出版中有效保障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受侵犯,除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外,提升相关人员的民族、宗教素养应该成为重要的努力方向。另外,在现实中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对话,增进相互了解,也将有助于相关问题的解决。只有在充分的交流中,才能逐渐明确各民族神圣与禁忌的边界,才能消除偏见、达成共识。这无疑将从宏观上减少误读和曲解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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