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前做好2015届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确保毕业生按时顺利离校,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应届毕业生的户口迁移工作由安全工作处户籍科和各学院(部)团委共同组织实施,各学院(部)团委指派专人进行配合。
二、方法步骤
(一)凡欲将户口迁离本校(迁至原籍或工作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应在6月8日至12日,由本人到户籍科领取《常住人口登记卡》和户口迁移介绍信。其中,户口需迁至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必须携带《报到证》或《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需有工作单位所在市人事局盖章)方可领取《常住人口登记卡》和户口迁移介绍信。
(二)户籍科将《常住人口登记卡》分发给应届毕业生,并开具户口迁移介绍信,做好登记。
(三)领到《常住人口登记卡》和户口迁移介绍信的毕业生,应于当天到东关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四)因特殊情况未能在6月8日至12日领取到《常住人口登记卡》和户口迁移介绍信的毕业生,可在6月15日至19日领取《常住人口登记卡》和户口迁移介绍信。
(五)考入外校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在8月24日和8月25日,由本人携带《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户籍科领取《常住人口登记卡》和户口迁移介绍信,再到东关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届时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携带上述证件到户政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注意事项
(一)各学院(部)务必将此方案传达给每名应届毕业生。
(二)工作单位在北京、天津、广州、深圳且欲将户口迁至上述城市的毕业生,除携带《报到证》或《就业协议书》外,还需携带上述城市人事局或教委出具的审批手续方可到户籍科领取《常住人口登记卡》和户口迁移介绍信。
(三)对工作单位不稳定的、欲在近期更换工作单位的、工作单位不解决户口的,各学院(部)应劝其暂缓办理户口迁移,以避免改迁。
(四)根据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精神,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需将本人户口迁离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