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河北大学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4-07

河北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2〕5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社、中心,校办企业,校内服务机构: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行为,维护学校权益,提高资金投资效益,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324


河北大学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行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审计监督,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河北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暂行)》(校政字〔20224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承包方依据合同等资料编制最终工程造价,申请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对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申报的工程造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五条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河北省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预算定额、政策性调整文件和工程造价信息、工程计价文件等;

(三)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认价单等原始资料;

(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五)学校现行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六条竣工结算审计重点关注结算事实是否真实,结算行为是否合规,结算依据是否充分,结算成果是否准确。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招投标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合法;

(二)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合同条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隐蔽工程资料、工程变更资料及现场签证资料是否全面、真实、合规;

(四)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定程序是否合规、有效;

(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合规;

(六)工程竣工结算书、竣工图是否齐全、合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七)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真实,有无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

(八)计取各项费用、执行政策文件及选用定额是否准确、合规;

(九)索赔费用的真实性,计算依据是否合法合规;

(十)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审计实施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报送至审计处。

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一)工程竣工结算书及其软件版;

(二)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

(三)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文件(含软件版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等;

(四)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含电子版);

(五)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及相关审批资料;

(六)“甲供材料”明细清单,认质认价材料、设备资料;

(七)竣工验收报告书;

(八)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工程结算资料应在送审时一次性报送,审计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补报。确需补报的,需经项目管理部门书面同意。

第九条审计处对报送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审计立项,组建审计项目组进行审核。

审计项目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其中:

送审金额500万元(含)以下,20日内出具;

送审金额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30日内出具;

送审金额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45日内出具;

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上,60日内出具。

第十条审计项目组与施工单位双方,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核对过程中,出现结算争议可通过审计处组织协商会议、咨询造价站等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结算审计过程中,若出现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导致结算审计无法继续的,审计处将工程结算资料退还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组与施工单位就工程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审计项目组与施工单位就工程结算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计项目组出具阶段性审核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处依据项目审核情况,可组织结算审计复审。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作,审计工作完成后,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四章审计委托与审计费用

第十六条竣工结算审计具体事务工作,审计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所发生的审计费用按规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七条审计处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未达到审计质量的,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第十八条项目实行复审的,复审结果与初审结果误差超过3%以上的审计费用,由负责初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应得的审计费范围内承担。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校审字〔200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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