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大学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7-11-25 10:24:44
河北大学大学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基金会持有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预计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本着“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合理配备、有效使用。秘书处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领用、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基金会设置固定资产台账,登记固定资产品牌、型号、数量、购买日期等。财务部按照获得时的实际成本,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与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按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预计残值比例按原价的5%确定,折旧年限不低于:房屋建筑物20年,运输工具5年,电子设备3年,器具、工具、家具10年。
第六条 本基金会固定资产购买、受赠、交易换入、融资租入和转让、报废、毁损等业务,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办理。固定资产的领用、借出等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 年终由基金会秘书处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实一致。发现损坏要查明原因,由责任人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报理事长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