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须知
各位考生:
2022年6月11日进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根据河北省教育考试院、保定市教育考试院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本次考试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卷结构及试题顺序
1、英语四级
试卷结构 |
测试内容 |
测试题型 |
题目数量 |
分值比例 |
考试时间 |
写作 |
写作 |
短文写作 |
1 |
15% |
30分钟 |
听力理解 |
短篇新闻 |
选择题(单选题) |
7 |
7% |
25分钟 |
长对话 |
选择题(单选题) |
8 |
8% |
听力篇章 |
选择题(单选题) |
10 |
20% |
阅读理解 |
词汇理解 |
选词填空 |
10 |
5% |
40分钟 |
长篇阅读 |
匹配 |
10 |
10% |
仔细阅读 |
选择题(单选题) |
10 |
20% |
翻译 |
汉译英 |
段落翻译 |
1 |
15% |
30分钟 |
总计 |
57 |
100% |
125分钟 |
2、英语六级
试卷结构 |
测试内容 |
测试题型 |
题目数量 |
分值比例 |
考试时间 |
写作 |
写作 |
短文写作 |
1 |
15% |
30分钟 |
听力理解 |
长对话 |
选择题(单选题) |
8 |
8% |
30分钟 |
听力篇章 |
选择题(单选题) |
7 |
7% |
讲话/报道/讲座 |
选择题(单选题) |
10 |
20% |
阅读理解 |
词汇理解 |
选词填空 |
10 |
5% |
40分钟 |
长篇阅读 |
匹配 |
10 |
10% |
仔细阅读 |
选择题(选择题) |
10 |
20% |
翻译 |
|
段落翻译 |
1 |
15% |
30分钟 |
总计 |
57 |
100% |
130分钟 |
二、英语四六级考试时间顺序安排表
时间点 (CET4/CET6) |
主要内容 |
考生 |
8:45/14:45 |
考生入场 |
出示身份证、准考证; 在签到表上签字; 上交手机; |
9:00/15:00 |
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下发考试材料 |
阅读敬告考生内容; 检查条形码、答题卡的印刷质量; 粘贴条形码、填写个人信息; |
9:10/15:10 |
考试正式开始 |
开始作答作文 |
9:40/15:40 |
听力考试开始 |
进行听力考试 |
10:05/16:10 |
听力考试结束 |
考生停止作答 收答题卡1 |
10:10/16:15 |
考生继续作答 |
继续作答阅读和翻译部分 |
11:20/17:25 |
考试结束 |
考生停止作答 |
四级9:00(六级15:00)之后禁止考生入场。
三、考风考纪
1、认真学习《河北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违规处理实施办法》节选(附件1)及《考生应考安检指南》(附件2)。
携带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场将按违纪作弊处理,以往考试中已经有学生因此受到了处理,请考生引以为戒,防止无意识违规。
2、本次考试继续实行“多题多卷”考试,即在同一考场内使用多套试卷随机发放给考生,通过条形码(见附件3)区别不同试卷类型无人能预料学生考试内容,所谓的“卖答案、传答案、高科技作弊器材”等均属诈骗行为,请考生不要上当受骗。
考试时,每个试题册背面的条形码用于区别试卷,由考生将试题册上条形码揭下后粘贴在答题卡1上规定位置。否则,按违规处理。
3、作文题目印制在试题册背面,作文题及其它主观题必须用黑色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区域内作答。
4、听力录音播放时间中已包含考生作答时间,听力播放完毕后,监考教师马上回收答题卡1,即学生听力阶段的作答最好直接写到答题卡1上,听力结束后没有时间将答案从试题册誊写到答题卡上。
5、按省考试院要求,我校各考场安装了视频监控设备,考试全程进行录像,考试结束后将录像视频保存,并上报省考试院。请广大考生严肃对待考试,认真备考。
四、考试证件
考试当天考生必须同时持身份证和准考证入场。
准考证由考生自行打印。无身份证者凭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入场;军人及武警人员凭军人身份证入场。
考生遗失身份证时,可由院系开具且由辅导员签字确认的证明材料申请进入考场,具体格式见附件4。
查询成绩时需要准考证号,请考试后妥善保管准考证或牢记准考证号。
五、考试用具
考试当天考生携带黑色签字笔、铅笔、耳机(小语种考生不用携带耳机)、耳机电池等相关考试用具参加考试。具体要求见《考生携带物品种类规定》(附件5)。
教务处
2022年6月3日
附件1
河北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违规处理实施办法
为确保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以下简称CET)安全平稳实施,对我省CET考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相关处罚办法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一章 考生违纪、作弊、扰乱考试秩序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科目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暂停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三条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终止其继续参加本次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科目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作弊行为,教育考试机构通报其所在学校,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五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考生违规行为,依申请向社会有关方面提供查询。
附件2
考生应考安检指南
为确保考试安全平稳和公平公正,我省(市、考点)使用金属探测器对进入考场的考生进行安全检查。严防考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枪支、无线收发装置及其他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参加考试时,尽量不要穿戴带有金属的饰品和衣物,入场时须主动将违禁物品(如手机等通讯工具、手表等计时设备)放到指定位置。接受检查时应双臂张开,配合监考员进行检查。身体正面至背面,从上至下,包括头部、躯干、四肢(含脚部)等,以及考生的透明笔袋,均要进行检查。佩戴眼镜的考生要取下眼镜接受检查。检查脚部时,要抬起脚,离地20厘米左右。如在检查过程中出现报警声,考生应按监考员要求进行解释或出示相关金属物品。检查完毕确定无违禁物品后,考生方能入场。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应说明情况,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入场后因特殊原因离开考场后返回时,仍要对考生再次检查。以各种形式阻挠或拒绝接受检查的考生,一律不准进入考场;对各类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试安全的人员,除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3
条形码:
未粘贴条形码的答题卡:
附件4
2022年上半年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考生身份证明
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
身份证号,所在学院(系)、专业,联系电话。
以上考生填写信息真实准确,照片图像确系考生本人。
辅导员签字:院长(系主任)签字:
(院系公章)
年月日
注:⒈将考生照片套打在此证明背面。
⒉考生凭此证明和本人学生证可代替居民身份证入场参加考试。
⒊本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此证明收回,交考务组。
4.全部考试结束后,考点将此《证明》按考场顺序整理,上交市教育考试院。
附件5
考生携带物品种类规定
一、允许带入考场物品种类
(一)文化课考试
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等规定的考试用品,或者《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用具,可以带入考场。允许使用计算器的科目,计算器不得有储存、编程功能。
考生带的耳钉、耳环,如不容易摘掉,通过安检后可带入考场。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批准,同意考生使用的轮椅、拐杖、缠有绷带或打有夹板等医疗器械,以及残疾人合理便利需携带的助听器、人工耳蜗、电子助视器、放大镜等辅助器具或设备,经安检检查后允许带入考场。
(二)术科考试或技能性测试
按术科考试或技能性测试考务规定执行。
二、禁止带入考场物品种类
所有影响考试公平公正、影响考试正常组织实施、危害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考务规定明确禁止携带的物品均不得带入考场,包括但不限于:
(一)相关材料
文字、图片资料,书籍报刊等。
(二)考试辅助物品
自备纸张、计算尺、计算器(特殊规定除外)、非透明文具盒(袋)、眼镜盒、涂改液、修正带等。
(三)电子通信设备
手机、无线电器材等通讯设备,照相设备、扫描设备,蓝牙耳机、智能手环及其他具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各类电子设备。
(四)其他禁止带入物品
计时用表、管制器具、危险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