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风考纪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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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风考纪宣传教育的通知
日期:2014-12-1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严肃考风考纪 实现阳光考试

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

2014年12月20日将进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组织工作是一项综合工程,需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为确保阳光考试,平安考试,现就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的几个方面通知如下:

一、考生

各学院要从构建文明校园,为考生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出发,进一步加强对四六级考试的严肃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考试工作的领导,在考前召开学生考风考纪宣传动员会,宣传“严谨为学、诚信为人”的考试宗旨,教育学生要明辨是非,诚信参考,组织学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及考生须知等有关规定。辅导员要深入班级及宿舍,掌握学生思想动向,对个别学生加强重点教育工作,将违纪、作弊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同时提醒考生备好准考证、身份证、耳机、文具等,积极做好应考准备,同时强调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一)目前四六级考试实行的是“多题多卷”考试,即每个考场使用了多套试卷随机发放给考生,无人能预料学生考试内容,提醒考生不要相信网上出售的所谓“试题、答案、高科技作弊器材”等,以免上当受骗。

(二)听力录音播放时间中已包含考生作答时间,听力播放完毕后,监考教师马上回收答题卡1即学生听力阶段的作答最好直接写到答题卡1上,听力结束后没有时间将答案从试题册誊写到答题卡上。

(三)以下情况按违规处理:

1.不正确填写(涂)个人信息,错贴、不贴、毁损条形码粘贴条;

2.未按规定翻阅试题册、提前阅读试题、提前或在收答题卡期间作答;

3.未用所规定的笔作答、折叠或毁损答题卡导致无法评卷。

4.考试期间在非听力考试时间佩戴耳机。

5.携带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摄像等电子工具。

以往考试中已经有学生因为以上行为受到了违纪处理,请引以为戒。

二、监考教师

承担监考任务的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要求监考员及工作人员务必参加监考培训,签到入场,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考试全程严禁监考员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肃考场纪律,杜绝失职、失察行为,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高质量的完成监考任务。

三、校园环境

安全保卫部门要在考前巡视校园,清理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有关的非法小广告等,净化校园环境。

四、网络信息

网络中心要在考前、考中密切关注、监测校园网,杜绝各种有害信息的传播,及时清理非法信息,净化校园网。

五、举报电话:5079747、5079474。

祝:全体监考员监考工作顺利!广大考生取得优异的成绩!

教务处

2014年12月11日

附:

1.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

2.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监考员守则

3.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凭军人身份证)或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证件参加考试。

二、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45开始,下午2:45开始)入场,入场开始15分钟(及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场。

三、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移动电话、寻呼机)、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四、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五、答题前应认真填写试题册封底、答题卡1和答题卡2上的学校名称、姓名及准考证号等栏目。按要求将试题册上的条形码揭下后粘贴在答题卡1的规定位置。凡答题卡中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六、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2B铅笔涂黑。必须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

七、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八、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九、考试结束铃声(钟声)响时,必须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严禁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十、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河北大学教务处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监考员守则

一、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进行。

二、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政策、法规,熟悉监考业务。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承担监考工作。

三、在履行监考职责时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禁止携带手机进入考场。

四、考前领取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级别、语种、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区相关办公室报告,且按规定路线直达考场,中途禁止以任何借口离开。

五、应在考生入场前检查、整理考场。考试结束前,未经考区相关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六、考生入场时,要在考场门口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认真检查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等统一规定的证件是否齐全,证件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准考证上的考场号等是否与本考场相符,并要求考生在《考生签到表》上自己的姓名后签字。上午9:00,下午15:00后,监考员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七、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八、试卷启封时,如发现试卷差错,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有关程序换取备用试卷;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的试卷时,应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向考区相关办公室报告,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九、考点开始考试的统一信号发出时,向考生宣布考试开始。

十、考试开始之前监考员协助考生调试好耳机。

十一、听力部分考试进行时,在不影响考生考试的情况下应加强考场内的巡视。

十二、不得向考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十三、认真监督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必须将违纪考生的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没收的违纪证据,应附在考场记录单后。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可以直接逐出考场,记入考场记录单,并及时通知考区办公室负责人。

十四、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十五、有权制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有权制止未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允许的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十六、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睡觉、抄做试题等)。

十七、不得监守自盗,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规,不得拆封缺考考生和多余的空白试卷,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复制试卷,也不得指使他人进行以上违规行为。监考员违规的,视其情节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河北大学教务处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二、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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