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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关于2015-2016学年秋学期聘任教师授课的通知
日期:2015-05-12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各学院(部、中心):

根据《关于制定2015-2016学年秋学期开课任务的通知》,现进行2015-2016学年秋学期聘任教师授课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任范围

(一)退休教师、外聘教师;

(二)我校正式在职在编的非教学系列人员;

(三)聘任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

二、聘任期限

被聘教师的聘任期限为一个学期,聘任期满要重新填表进行申报。

三、聘任资格

(一)外聘教师聘任资格

1.在普通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具有高校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2.非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人员,如果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相应学科有较深入研究、胜任教学工作的,可做特殊考虑。

(二)退休教师聘任资格

曾为教学编制的我校退休教师可承担教学任务,不需进行职称、高校教师资格等条件审查,但行政岗、资料岗等其它非教学编制的退休人员不予聘任。

(三)管理干部聘任资格

一般管理干部不再承担教学任务;处级干部可利用业余时间担任教学任务。

(四)承担特殊课程的教师聘任资格

1.承担我校本科专业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全校公选课)中就业创业类课程的教师,需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就业一线工作人员、辅导员系列人员和学生处就业工作一般管理干部;

(2)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3)具有职业指导师资格证或教育部门颁发的指导课程培训合格证;此外,具有创业指导师资格证的可以承担创业类课程。

2. 承担我校本科专业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中仅面向社团学生开设课程的教师,需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社团工作一线教师和在社团工作方面有专项研究的人员;

(2)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3)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者岗前培训证书。

四、聘任程序

(一)符合聘任条件的人员需按以上相应聘任资格要求,向应聘教学单位提供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证书等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外聘教师需另附个人简历);

(二)各教学单位要严格把关,对拟聘任人员要进行试讲和资格审查,并做好对审查材料和相关证书复印件的装订存档工作。

(三)各教学单位建立聘任教师档案库,对完成一个教学周期,教学科研考核合格的聘任人员,列入档案库,作为续聘的资源,待续聘时可不再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

(四)聘任教学单位根据证书原件验证复印件,在验证合格的复印件上经手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河北大学2015-2016学年秋学期聘任教师授课审批表》(见附件)。

(五)为工商学院授课的教师聘任审批手续由工商学院单独审批。

五、材料上报要求

请于5月22日(星期五)下午11:00之前,将经手人签字、单位盖章的相关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河北大学2015-2016学年秋学期聘任教师授课审批表》一式两份(电子邮件发至hbujsk@163.com),集中报送至教务处(文苑楼217室),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安排授课。

附件:河北大学2015-2016学年秋学期聘任教师授课审批表.xls

教务处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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