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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河北大学青年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的通知
日期:2015-11-2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按照《河北大学关于青年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的规定(暂行)》校教字〔2015〕11号文件要求,学校决定启动青年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派教师条件

2015年新入职的青年教师,其他教师自愿申报。选派教师的优先条件详见《河北大学关于青年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的规定(暂行)》(附件1)。

二、实践进修组织与管理

1.教学单位对实践进修单位进行遴选,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报教务处备案。

2.教师个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进修期限原则上分三个月、半年期或一年期。

3.教学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做好教师遴选工作。

4.实践进修教师签订《河北大学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任务书》(附件2),按照《任务书》签订内容完成进修。

5.实践进修结束后,教学单位根据《任务书》对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将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

6.考核合格后,办理报账手续。

三、实践进修内容及其它

实践进修内容、政策、经费支持等见《河北大学关于青年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的规定(暂行)》(附件1)。

请教学单位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前提下,做好实践进修单位遴选、教师选派、《河北大学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任务书》(附件2)签订等工作。将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河北大学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任务书》、《河北大学教师赴企业单位学习汇总表》纸质材料一式一份于12月25日前上报教务214,同时将《河北大学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任务书》、《河北大学教师赴企业单位学习汇总表》发送电子版至syk@hbu.edu.cn

教务处

2015年11月27日

附件1:《河北大学关于青年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的规定(暂行)》

/Upload/file/20151127/20151127104763936393.doc

附件2:《河北大学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任务书》

/Upload/file/20151127/20151127104793969396.doc

附件3:《河北大学教师赴企业单位学习汇总表》

/Upload/file/20151127/20151127104877797779.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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