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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19-2020学年秋学期补缓考考风考纪的通知
日期:2019-09-0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各有关教学单位:

根据本学期教学安排,2019-2020学年秋学期补缓考于9月18—20日进行,现将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教学单位加强考试管理

各教学单位应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组考原则,做好考生报名资格审核、考前考务安排准备、考中巡视检查、考后认真总结等各环节工作。

(一)各教学单位按照2019年7月10日教务处发布的《关于组织2019—2020学年秋学期本科生补(缓)考的通知》中的报名资格和排考要求,组织学生报名,进行考试安排工作。

(二)各教学单位按照《2019-2020学年秋学期本科生补考考场安排表》及《2019-2020学年秋学期本科生补考学生名单》(见稍后发布的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相关考生及教师,做好考前的准备工作。

(三)各教学单位从系统中打印所有课程的带照片的考场座次表,以便监考教师核对考生、安排考生就座。

(四)各教学单位教务科长于考试前一天到试卷印刷部门领取本单位试卷,试卷领取后与考场安排表认真核对,并将各课程的《考生名单》、《考场座次表》、《河北大学考场情况报告单》、《河北大学考场纪律与河北大学监考守则》等材料放到试卷袋内,核查、整理完毕后统一放到卷库,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五)各教学单位应将各门课程的具体考试起止时间通知到监考教师(与考场安排表应一致),要求监考教师在黑板上注明。

(六)加强对补缓考考生的诚信教育,将本通知中有关考生的考风考纪部分发到班级,要求辅导员对学生进行考前教育,学习学校相关规定,要求考生做到“遵规守纪、文明应考”,将学生违纪作弊现象杜绝在萌芽状态。

(七)加强对监考教师的教育管理,将本通知中有关教师的监考职责以及规范要求等通知到监考教师本人,将监考的时间地点提前告知教师。

(八)加大考核过程中巡视检查的力度,为考生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考核环境,确保补缓考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以写论文、做作品、实验等形式进行考核的课程,由考生直接与开课单位联系,开课单位组织具体课程的补缓考,组考过程亦应严格要求,各环节与学校统考要求一致。

二、监考教师严格履行监考职责

(一)主监考教师于考试当天提前30分钟到开课单位领取试卷及相关材料,领取后直达考场。其他监考教师提前30分钟到考场,考前做好清理考场、核查证件、宣读《考场纪律》等工作。

(二)监考教师应在黑板上写明:“考试为全程监控”、“遵规守纪,文明应考”、“严禁携带手机”和考试具体起止时间。

(三)监考教师务必认真核对考生本人与《考场座次表》、考生证件是否一致,如存在疑问,应尽快联系教学单位或学院以及教务处。

(四)对于本人相貌与相册、证件一致且姓名在《考生名单》中出现的学生,监考教师应指导其在《考场情况报告单》签字。所有考生签字完毕后,务必核对签名人数和实际到场人数是否一致。未在考生名单中出现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考试,监考教师需与教务科长联系做进一步核实。

(五)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应认真负责,对于有违纪、作弊苗头的学生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制止其行为,防止形成作弊事实,对于已经发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应立即制止考生答题并没收违纪、作弊物证,并及时通知开课单位再做后续处理,处理过程注意不要影响其他考生答卷,同时注意其他考生的考场纪律。

(六)合考场的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要互相配合共同完成监考工作。

(七)考试结束后务必清点试卷、答卷无误后再放行考生。

(八)具体要求见附件1《监考职责》。

三、考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一)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

(二)考生必须携带一卡通或考试证参加考试,无证者不允许入场。

(三)严禁考生自带草稿纸。如需演算,可在试卷背面进行。

(四)考试全程监控,严禁携带手机。如带手机入场,必须关机交监考教师或者放到书包里,书包放到指定地点。

(五)具体要求见附件2—4《考场纪律》、《违纪、作弊行为认定》、《违反考核纪律,给予的处分》等节选文件。

附:

1、《监考职责》(节选自《河北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2、《考场纪律》(节选自《河北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3、《考核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节选自《河北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4、《违反考核纪律,给予的处分》(节选自《河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教务处

2019年9月2日

附件一

考场纪律

(节选自《河北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生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按规定要求就座;考生持考核规定的证件参加考核,无证件者不得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考核开始30分钟后,方准予交卷出场;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

二、考生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考核结束时一并收回,严禁考生自带草稿纸;考生在试卷、答卷和草稿纸上填写年级、专业、学号和姓名后再答卷。考核全过程考生不得将已装订的试卷、答题纸拆开。

三、除考核所需文具和开卷考核所允许携带的工具书、参考书外,其他所有纸介材料和有存储、通讯、计算等功能的电子设备一律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某些考核课程经监考教师允许后方可使用计算器。

四、考生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独立完成答卷;考核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文具及其他物品;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举手示意,由监考教师解答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考核过程中考生保护好自己的答卷等,如被他人抄袭,或在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时,应当加以拒绝并向监考教师声明。

五、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监考教师宣布考核结束时,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教师收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附件二

监考职责

(节选自《河北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一、监考教师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主动确认监考时间和地点等信息。主监考教师于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保护好试卷直接到达考场,副监考教师于考前30分钟到达考场,做好各项考前准备工作,组织考生入场。

二、监考教师认真检查考生证件,根据综合教务系统随机生成的考生座次表安排考生隔位就座;清理考场,引导考生将纸介材料和有存储、通讯、计算等功能的电子设备放到指定地点;宣读《河北大学考场纪律》,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组织学生在《河北大学考场情况报告单》上签名,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核开始准时发卷。

三、监考教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做到两人一前一后监考,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聚集聊天、抽烟、看书、接打手机等;对考生试卷中字迹不清楚的,可当众说明,但不得向考生对试题内容、题意或答案做任何解释或暗示。

四、监考教师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如发现考生有违纪苗头,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应立即制止考生答题并没收违纪、作弊物证,并及时通知开课单位,在考生答卷得分处简述事实经过、注明“记零分”并签名,同时要求违纪作弊学生当场详细描述事实经过并签字,监考教师审核后签字,监考教师将学生违纪作弊事实经过详细记录在《河北大学考场情况报告单》中。

五、考核结束,监考教师清点答卷份数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并将试卷、答卷、《河北大学考场情况报告单》按要求装订密封后交回开课单位。

附件三

考核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

(节选自《河北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考核违纪行为分为一般违纪、作弊和严重作弊三种。对于违纪学生,学校取消其该科目的考核成绩,并根据《河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违纪:

(一)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

(三)在考场中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四)在开卷考核的考场中不按规定独立答卷;

(五)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核用纸带出考场;

(八)其他违反考核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试题答案;

(二)使用规定以外的有储存、计算等功能的电子设备;

(三)窃取、抢夺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在他人抢夺自己试卷、答卷时,未加拒绝或未向监考教师声明;

(五)在考场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

(七)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八)以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变更成绩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作弊:

(一)由他人代替考核或替他人参加考核;

(二)参与有组织作弊;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

(五)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四十一条 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认定学生有本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所列考核一般违纪、作弊及严重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如实填写《河北大学考场情况报告单》,对学生用于违纪、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学生违纪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纪事实的依据,应当由考生本人和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附件四

违反考核纪律,给予以下处分

(节选自《河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一、一般违纪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两次及以上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上一条:关于2019-2020学年秋学期本科生注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召开补缓考协调及加强考风考纪建设的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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