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办法》的通知
冀学位[2014]7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2004年,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办法(试行)》(冀学位[2004]12号文),至今已经整十年。最近,我们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从发布之日起照此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2014年5月4日
河北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教育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服务,进一步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学位工作的统筹权,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审核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均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核。
第三条 审核工作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河北省经济发展的需要,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布局合理的原则,有利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的全面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四条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二)申请单位必须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
(三)申请单位必须办学思想端正,能按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修订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制定(修订)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开设的主要课程能达到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的相关要求,其中多数课程由讲师及其以上的教师讲授,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一定比例的课程讲授,教学质量较好。专任教师与在校学生之比为1:18左右。
(四)申请专业必须有3个以上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国办院校不含离退休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为教授,有60%以上的专业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民办院校(含独立学院)聘请的教师必须聘期在一年以上且年龄在70周岁以下,才能认定为自有师资。
(五)实验课程、实习课程开齐,并具有一定的质量。
(六)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取得一定数量、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七)各项教学、考核、管理制度健全,执行有保障。
(八)尚无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单位及专业,不得提出申请。
第五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专业的申请办法。
(一)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于第一届本科生毕业的当年3月底前,完成单位自评。自评结果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4月10日前,向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均一式9份):
(1)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请示文件;
(2)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简况表(附件一);
(3)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简况表(附件二);
(4)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拟成立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名单。
(5)有关的各项教学、考核、管理文件。
(6)单位的自评报告。
(二)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申请办法。
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在第一届本科生毕业的当年3月底前,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学校组织自评。自评结果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并填写《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简况表》一式9份,于4月10日前报送至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专业的审核办法。
(一)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
1、根据拟新增单位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专家评议组由与申请新增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按审核工作任务分成小组,每个专家小组5-7人,其中60%以上应具有教授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
2、专家评议组根据有关规定对拟新增学士学位授权的学校和专业逐个进行考察评审。主要考察学校的整体条件、教学条件(包括实验室建设)和教学水平,特别是应届本科生应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情况。
3、专家评议组分别对学校和专业通过无记名投票(二者均获2/3及以上同意票,为通过)形成评议结果,并报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4、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在审核专家评议结果后,形成审批结果,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审核。
1、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拟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材料,组织相关专家9-11人,通过专家评审会议的形式,对学校上报的专业自评报告及《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简况表》进行材料审核,根据材料审核结果,确定直接通过评审的专业名单及需要进行实地考察评审的专业名单。
2、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评审的专业名单,适时组织及选聘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专家组实地考察评审结束后,形成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
3、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审核专家会议评审及实地考察评审意见后,形成审批结果。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省政府学位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各学位授予单位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检查和评估,对不能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高等学校,将决定暂停或撤消其相应专业或单位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省政府学位委员会。
附件1. 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简况表.doc
附件2. 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简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