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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本科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36号)
日期:2017-12-2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河北大学文件

校教字〔2017〕36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本科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推动学校课程建设,规范课程管理,经研究,特制定《河北大学本科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本《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 北大 学

2017年12月4日

河北大学本科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学校课程建设,规范课程管理,深化本科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贯彻落实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建设的目标是建立一套与人才培养方案相适应,内容完备、结构合理、特色鲜明、富有创新性的本科教学课程体系,以适应于专业发展需要,满足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的要求,服务于学校的总体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课程设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思想性: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

(二)必要性:符合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能够优化学生知识结构;

(三)时代性:课程内容注重知识逻辑体系与社会对人才需求的结合,能够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最新知识;

(四)可行性:课程负责人及团队具有承担该课程的教学与研究能力,教学组织科学、合理,符合学校课程开设要求。

第四条课程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课程建设主体单位、课程负责人;

(二)授课教师符合学校本科教学教师聘任资格;

(三)具有符合学校规定的课程教学大纲;

(四)课程名称规范,学分设定合理,教学内容适当。

第五条课程设置应按照以下流程:

(一)学院(部)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目标,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落实课程设置;

(二)课程设置一般应与新版人才培养方案同步修(制)订,并按照新版人才培养方案修(制)订相关要求进行制定、论证、审批、备案;

(三)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教师申请新开设课程应按要求向所在学院(部)提交新开设课程申请材料;学院(部)组织专家对申请新开设课程进行论证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要求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新开设课程信息,经审校无误后,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课程录入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库,下发开课任务。

第三章 课程建设

第六条课程建设包括精品课程、双语教学课程、综合性课程、在线开放课程(含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慕课)、一般课程等。

第七条课程建设分为四级:国家级课程、省级课程、校级课程、一般课程。其中,国家级课程、省级课程、校级课程由相应部门予以立项建设,经评审验收通过后发文确认;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除国家级课程、省级课程、校级课程外)均为一般课程。

第八条一般课程应着力进行基础性建设。科学界定课程教学目标,修订并完善课程教学大纲以及其他教学文件,建立并逐步形成完整有效的课程实践教学方式和条件,加强教学方法的综合应用与课程考核环节,提高课程教学效果。

第九条国家级课程、省级课程、校级课程在基础性建设更加完善的前提下,着力进行课程提高性建设。不断提升课程资源品质,积极利用学校教学平台积聚、呈现、拓展、共享课程资源,为学生有效学习提供更多机会。

第十条学校逐步完善四级课程建设体系,并遵循逐级申报的原则。国家级课程、省级课程、校级课程实行项目化管理,立项、建设、检查与评估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由学校与学院(部)按照有关要求共同进行建设;一般课程由学院(部)负责建设和管理,保证课程建设质量和课堂教学质量不断提升。

第四章 课程管理与评估

第十一条学校依据发展目标与规划,结合人才培养方案,落实课程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单位,明确课程建设与管理职责,加强课程设置审核,推动师资队伍建设,引导教师潜心课程建设与课堂教学,着力建设优质课程资源。

第十二条学院(部)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与自身发展规划,落实课程负责人并明确其职责要求,审核教师聘任资格,组织编写并审定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承担并高质量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组建团队积极开发新课程、建设优质课程,加强课程建设以及课堂教学的考核与评估,促进课程建设质量和课堂教学质量的提升。

第十三条每门课程均应设置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是课程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中,国家级、省级课程负责人原则上要求具有教授职称,校级课程负责人要求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一)课程负责人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明晰课程教学目标,落实课程教学大纲、组织课堂教学,并积极组建课程教学团队,建设、拓展、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提高课堂教学实效;

(二)鼓励课程负责人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将课程在学校网络教学平台上发布,负责课程在平台上的正常运行、内容更新、网络学习答疑;

(三)课程负责人要承诺建设成果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课程建设质量评估机制,制定课程建设质量评估标准,开展课程建设质量评估工作,坚持“以评促建、重在建设”,课程建设质量和课堂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大学精品课程评审及推荐管理办法》(校教字〔2003〕9号)、《河北大学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校教字〔2006〕2号)、《河北大学本科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校教字〔2006〕3号)、《河北大学精品课程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校教字〔2007〕26号)、《河北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校教字〔2007〕2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河北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35号)
下一条:【已有新文件,本文件已废止】河北大学本科教材建设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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