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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大学本科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7-12-2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河北大学文件

校教字〔2017〕21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本科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特制定《河北大学本科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实施细则》。本《细则》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 北大 学

2017年12月4日

河北大学本科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工作,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教高〔2016〕38号)、《河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学字〔2017〕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我校学生转专业,转入学院应根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修读课程进行认定,原专业课程学分(学时)不低于转入专业课程且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方可认定为转入专业课程,具体认定课程类别由转入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学生在原学院修读但无法认定为学科(专业)课的课程,可替代非限定性通识通选课学分。

第二条学生因培养方案调整、课程停开等原因无法修读某门课程,小语种学生无法修读专业英语类课程,开课单位可指定其它替代课程供其修读,替代课程学分(学时)不低于原课程,且有助于提高学生专业素养,构建完整知识体系,实现专业培养目标。替代课程需经开课单位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相关文件,我校本科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可免修思想政治课、大学体育课、军事理论课,直接获得学分,成绩以及格(60分)记载。若学生本人提出参加考核申请,由相关开课单位负责安排学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成绩。

第四条修读辅修、双学位、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批,其修读的辅修、双学位、双学士学位专业课程,可替代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应课程学分,具体认定原则参照本细则第一条执行。

(一)中途退出辅修、双学位、双学士学位专业学习;

(二)毕业前未达到辅修、双学位、双学士学位专业学分要求;

(三)辅修、双学位、双学士学位专业课程重修后仍不合格,辅修、双学位、双学士学位资格终止。

第五条学生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可替代通识通选课中的非限定性学分,具体认定办法参照《河北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学生修读学校指定的通识教育网络课程可替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非限定性通识通选课学分。

第七条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修读其他高校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经我校相关开课单位认定后予以承认,可替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应课程学分。

第八条外校学生转入我校,转入学院应根据对方学校出具的成绩单结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课程进行认定,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按相应的课程类别予以认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无相应课程的可认定为通识通选课或其他学院专业课。

第九条我校本科生根据校际间协议赴境外高校交换培养,或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公派出国留学,学习期满后需向所在学院提供对方学校出具的成绩证明,成绩证明需经国际合作处确认盖章后方可生效。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成绩证明结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课程进行认定,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按相应的课程类别予以认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无相应课程的可认定为通识通选课或其他学院专业课。

因国内外办学差异,对方学校课程与我校课程可以进行一对一认定,也可以根据学分将对方学校一门课程认定为我校多门课程,但对方学校课程学分应不小于我校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条 附则

(一)本细则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河北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河北大学翻转教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校教字〔20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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