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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大学选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12-2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河北大学文件

校教字〔2017〕16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选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加强选课工作各环节管理,更好的为本科生选课服务,经研究,特制定《河北大学选课管理办法》。本《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 北大 学

2017年12月4日

河北大学选课管理办法

为加强选课工作管理,保证学分制顺利实施,根据《河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学字〔20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选课要求

(一)学生应以《河北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学院教务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总体学习方案及分学期、分年度的选课学习计划,并根据每学期个人修读情况及时调整学习方案。

(二)学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安排的课表上课,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可在学院教务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选课手册》的要求自主选修课程。

(三)根据《河北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是指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但应满足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要求。选课时应首先保证修读必修课,再考虑选修课。

(四)已交纳当年学费并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方能参加选课。

(五)为保证数据安全,应由本人进行选课,不得由他人代选。

(六)有严格先修后续要求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同一课程理论和实验分别开课的,应同时选修。对于需要多学期修读才能完成的课程(如高等数学、大学英语、大学体育等)应连续修读。

(七)课程名相同,课程号不同的课程为不同课程,不能互选。

(八)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只能修读其中一门。

(九) 凡已选中的课程应参加该课程所有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按旷课、旷考处理。

(十)未通过选课系统选课或未选上的课程,擅自听课或参加考试,其课程成绩无效。

(十一)每学期选课正选阶段结束后,实际选课人数低于课容量50%的通识通选课予以停开。各教学单位院级选修课(如学科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等)开课基数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制定。

第二条 选课程序

(一)选课前,学生应熟悉《河北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查询《选课手册》《班级课表》及相关选课通知。

(二)选课通常分为预选、正选、补选三个阶段,预选和正选阶段一般安排在春、秋两学期的学期末进行。学生应参加预选、正选环节。补选环节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可视个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加。选课结束后,系统将形成最终选课结果,学生应及时上网查询自已的课表,并按个人课表参加学习和考核。

1.预选阶段:选定下学期计划要修读的课程。学生在预选阶段可以选课,也可以删除已经选定的课程。

2.正选阶段:对于选课人数小于课容量的课程系统将自动置为选中,对预选人数超过课容量的课程进行随机抽签,未抽中的课程正选结束后系统自动删除。学生在正选阶段可以选课,也可以删除已经选定的课程。正选结束后,不允许删除已选课程。各教学单位将拟停开的课程(课堂)报教务处备案。

3.补选阶段:对有课余量的课堂可继续增选。学生在补选阶段只能选课,不能删除已经选定的课程。

第三条 重修、辅修、双学位、双学士学位学生选课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大学选课管理办法》(校教字〔2006〕22号)停止执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河北大学本科生课程成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河北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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