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7〕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课程考核管理,建立科学的课程考核工作制度,促进课程考核工作有序实施,确保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平、公正、科学、严谨是实施课程考核管理的基本原则。教学管理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课程考核工作,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条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都应进行考核。凡注册学籍的在校学生应当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课程考核工作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制度。
第五条学校成立校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监察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安全工作处、校园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校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校课程考核制度建设和重大问题决策;负责课程考核改革、试题(卷)库建设和各类课程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监督、检查全校课程考核工作的实施、考风考纪及考试环境等工作。
学校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其主要工作任务是落实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安排,组织实施全校课程考核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部)成立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主任)担任,成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团委书记、系主任、教学秘书等组成。学院(部)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的课程考核制度建设、课程考核改革和题(卷)库建设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课程考核工作;巡视检查课程考核执行情况;开展考风考纪宣传教育活动;进行课程考核的分析、总结等工作。
第七条实行课程考核巡视制度。学校、学院(部)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组成巡视小组,对考核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章 考核类型与考核方式
第八条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课程考核类型在制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科基础课、专业发展核心课一般为考试课。
第九条原则上各门课程考核都应包括过程性考核和结课考核。过程性考核和结课考核的考核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特点、教学条件和学生人数等情况确定。
第十条鼓励教师结合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探索灵活多样的课程考核方式,如探索全程性考核模式的构建,完善过程考核评价体系;探讨无人监考模式的管理机制,建立及完善流程规范,倡导诚信考风,塑造优良学风;建设发散思维类无标准答案题型考核题库等。
第十一条学校以教学改革立项等多种方式鼓励课程考核模式改革,促进课程建设。考核模式改革成果作为评价教学单位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第四章 考核命题
第十二条过程性考核
(一)过程性考核应着重在授课过程中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思考辨析能力、学术研究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团队合作意识等综合素质及创新精神进行评价,引导学生在平时学习过程中注重知识积累和能力提高。
(二)任课教师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根据课程授课阶段、难度与重点,预先设计出过程性考核方案,方案包括具体的考核方式、所占权重及评分准则等,考核方案交系主任及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实施。
(三)过程性考核方案应在开课第一周向学生公布。
第十三条结课考核命题原则
(一)结课考核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在考查学生掌握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同时,重点考查学生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以及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命题具有一定的广度、深度,覆盖该课程的主要内容,符合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试题分值分布合理,难易适度,份量适当,使大部分学生能够在考核时间内完成答卷。
(三)试题表达清楚、完整、准确、简明,图表清晰、规范。试题之间彼此独立,不能有暗示本题或其他题答案的线索。
(四)命题遵循“教考分离”原则,逐步建立健全试题(卷)库。
(五)凡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或一学期内由多名教师分段讲授的课程都应统一命题、统一考核,并使用统一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独立命题考核。
(六)闭卷命题一般包括基础题、综合题和提高题,客观试题与主观试题比例要恰当。命题教师或命题组根据年级、学科等统筹试卷的主客观题目比例,原则上综合性、应用性的主观题所占比例不低于60%。开卷命题一般为综合性题目,具有一定难度,重点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灵活应用能力。口试考核的课程,原则上每生一题,命题时注明准备时间和口试时间。口试时有两名及以上教师担任监考,学生随机抽取考核题目,应做好口试记录或录音。
第十四条结课考核命题规范
(一)笔试课程准备覆盖度、难易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卷,分别用于正考和补考,各套试卷重复率不超过15%。
(二)在命题同时,教师应给出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无标准答案试题应给出评分标准)。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一般包括满分值、答案和评分参考。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用四号宋体字A4纸打印。
(三)教师命题采用学校统一的试卷格式,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试题(卷)原则上使用计算机排版,试题用小四号宋体字B5纸打印。
第十五条结课考核命题程序
(一)命题工作由开课单位统一组织安排,按照命题原则及规范集体命题。
(二)命题完成后,填写《河北大学试题(卷)审批表》,与试卷、配套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同时上报开课单位。
(三)系主任及主管教学院长(主任)负责审核试卷及配套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质量与规范,审核后密封,并签写《河北大学试题(卷)审批表》。
(四)开课单位随机抽取一套已审核、密封的试卷,填写《河北大学送取试卷登记表》(一式两份),并签字、盖章。
(五)开课单位将试卷及一份《河北大学送取试卷登记表》送学校指定印刷部门统一印刷;将另一份《河北大学送取试卷登记表》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试题(卷)库的管理与使用
(一)试题(卷)库以电子和纸介形式存放于开课单位,电子形式的试题(卷)库应存放于移动存储设备上,不得存储于办公电脑内。电子和纸介试题(卷)库应存放于专门的保密室、保险箱内。
(二)存放的试题(卷)库要有编号及登记使用情况的记录。
(三)各教学单位应设专门的保密人员负责试题(卷)库的保管、随机抽取、记录及管理工作。
(四)凡已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应从试题(卷)库中抽取试题(试卷)进行考核。
(五)使用卷库抽取试卷时,应在保密人员监督下,由任课教师随机抽取一套试卷,并即时登记抽取的试卷编号等,抽取人员签字记录;抽取的试卷原则上不能重复使用。使用题库组卷时,应在保密人员的监督下,由任课教师抽题组卷;抽取的试题原则上不能重复使用。
第五章 试卷等考核材料的管理
第十七条过程性考核材料
(一)过程性考核的考核方案、各项过程性考核成绩及总评过程性考核成绩共同归档到结课考核材料中,随结课考核材料保存五年。
(二)过程性考核的考核试卷、作业等材料由任课教师收集、评阅、讲评并及时向学生公布成绩。成绩公布1周后,无学生提出异议,其材料可返还学生。
第十八条结课考核试卷
(一)开课单位至少在考前两周将结课考核的试卷、考场安排表送达学校指定印刷部门进行印刷、装订、分封。开课单位与印刷部门交接试卷时应办理登记交接手续。
(二)试卷印刷部门应当对试卷的印刷质量和保密工作负责,指派专人负责试卷的印刷、装订及分封等工作,保证试卷的印刷时间和质量,无关人员不得接触此项工作。试卷印刷完毕后底版、废卷应当全部销毁。
(三)各单位教学秘书在考前规定时间带队到试卷印刷部门领取试卷、答题纸等,并组织人员对试卷印刷的质量、数量及分封情况进行核查。考核前各单位设置试卷库或专柜存放试卷,并派专人保管。主监考教师在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考核结束后各开课单位收回试卷(答卷)妥善保管并组织评阅。
(四)在命题、审题、印刷、保管等各环节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或他人暗示、泄露试题。
(五) 评阅后的试卷(答卷)及相关材料由开课单位存档,存期五年。存档材料包括试卷审批表、试卷命题专用袋、A、B套试卷样卷、A、B套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考生答卷、《河北大学考场情况报告单》、《河北大学平时成绩登记表》、《河北大学学生成绩登记表》、《河北大学课程考核期末成绩统计分析表》等。其中存档答卷一般为考生纸介答卷,也可是上机操作的电子答卷、口试记录或录音等。
第六章 学生考核资格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并在成绩册中注明“取消考核资格”字样: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作业、实验报告等过程性材料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第二十条任课教师做好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工作,并于考核前将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开课单位,开课单位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二十一条凡已选中的课程,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所有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于考前办理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的学生,按旷课、旷考处理。凡按旷考、取消考核资格处理的学生,应当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学习,不得补考。
第二十二条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初申请参加一次补考,未申请者视作放弃补考机会。参加重修考核或缓考的学生办理重修或缓考手续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七章 结课考核考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组织安排
(一)考查课的结课考核根据教学大纲的安排可做随堂考核或在考试周考核;考试课的考核应在期中考试周或期末考试周进行。各年级专业(类)在秋、春学期期末考试周一般安排2-4门的课程考核(不包括公共教学部门的课程)。
(二)课程的结课考核、补考、缓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协调,各开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综合教务系统完成安排考场、监考、打印考试材料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考场安排
(一)笔试考核时间一般为90分钟或120分钟。以其他方式考核的课程考核时间由开课单位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考场安排遵循考生隔位就座原则,开考前由监考教师安排考生座次。期末考试周考试由监考教师根据综合教务系统随机生成的考场座次表安排学生就座。
第二十五条监考安排
(一)每位教师都有监考的责任和义务,并服从学校、开课单位的统一安排。原则上主监考由任课教师担任,副监考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开课单位教师担任。
(二)以闭卷笔试方式考核的课程原则上每个考场至少安排2名教师监考,100人以上的考场至少安排3名教师监考;开卷考核课程监考教师人数至少为2人。
(三)监考教师因故不能参加监考工作,应于考前向开课单位提出申请,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开课单位负责调换监考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后勤安全保障
校园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在结课考核期间负责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在教学设施、电力供应、教学楼卫生等方面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安全工作处负责净化校园环境,维护教学楼及周边秩序。
第八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试卷评阅规范
(一)开课单位统一组织安排结课笔试考核的试卷评阅和复核工作。教师按照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阅试卷。试卷评阅后认真复核。
(二)结课笔试考核试卷装订密封后,由开课单位指定时间、地点集中评阅。有两个及以上教学班且统一命题的课程,采用流水作业方式进行评阅,统一标准、宽严一致。
(三)过程性考核由任课教师随考随评,并做好成绩的记录与保管工作。
(四)试卷一律使用红色水笔评阅,要求字体清晰,如有更正,阅卷教师需在更正处签名。评阅试卷采用给分制,要点分、题首分、卷首分齐全、准确。
(五)试卷评阅及成绩登统工作在考核后一周内完成,并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成绩录入工作。
第二十八条成绩评定
(一)课程总评成绩由过程性考核成绩和结课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过程性考核成绩和结课考核成绩所占比例由开课单位确定,鼓励增大过程性考核成绩所占比例,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与测评,过程性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成绩比例分配于授课初公布。学生过程性考核成绩在结课考核前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更改。
(二)课程成绩可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方式记载。凡考试课成绩(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合格。
(三)缓考成绩、重修成绩按课程总评成绩记载,并在成绩表中注明“缓考”、“重修”字样。
(四)补考成绩按考核卷面成绩记载,并标明“补考”字样。
(五)学生学习的质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评定。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
课程成绩绩点根据考核成绩折算,具体折算规定如下表所示:
百分制 |
100-95 |
94-85 |
84-75 |
74-65 |
64-60 |
<60 |
对应的成绩绩点 |
5.0 |
4.9-4.0 |
3.9-3.0 |
2.9-2.0 |
1.8-1.0 |
0.0 |
五级制及对应的成绩绩点 |
优(4.5) |
良(3.5) |
中(2.5) |
及格(1) |
不及格(0) |
(六)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成绩表中注明“取消考核资格”字样。
(七)考核违纪、作弊、旷考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在成绩表中注明 “违纪”、“作弊”、“旷考”字样。
第二十九条试卷复查
(一)原始成绩档案由开课单位严格保管,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
(二)学生对考核成绩确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查试卷。自成绩公布后2周内学生可向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在教学单位指定地点核查试卷,复查小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核查试卷确系评阅或录入有误需更改成绩的,应当填写《河北大学本科生成绩修改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概不受理查卷事宜。
第九章 考核质量分析
第三十条成绩评定结束后,任课教师负责对学生考核成绩进行数据统计及分析,并从试卷命题、学生学习、教师授课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教学工作及课程考核的建议、措施,填写《河北大学课程考核期末成绩统计分析表》,并随试卷、成绩单在规定时间内一同交开课单位保存。
第三十一条开课单位在期末考核结束后,对本单位课程考核试卷质量和管理工作开展普查自评,总结经验,分析不足,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成自评分析报告。
第三十二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课程考核工作进行监控,对课程考核试卷质量与管理进行评估,完成评估分析报告,反馈各教学单位,以促进课程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十章 考核纪律
第三十三条学习过程性考核纪律
任课教师应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公开的原则对学生日常学习进行评价。
第三十四条结课笔试考核考场纪律
(一)考生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按规定要求就座;考生持考核规定的证件参加考核,无证件者不得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考核开始30分钟后,方准予交卷出场;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
(二)考生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考核结束时一并收回,严禁考生自带草稿纸;考生在试卷、答卷和草稿纸上填写年级、专业、学号和姓名后再答卷。考核全过程考生不得将已装订的试卷、答题纸拆开。
(三)除考核所需文具和开卷考核所允许携带的工具书、参考书外,其他所有纸介材料和有存储、通讯、计算等功能的电子设备一律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某些考核课程经监考教师允许后方可使用计算器。
(四)考生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独立完成答卷;考核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文具及其他物品;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举手示意,由监考教师解答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考核过程中考生保护好自己的答卷等,如被他人抄袭,或在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时,应当加以拒绝并向监考教师声明。
(五)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监考教师宣布考核结束时,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教师收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十五条结课笔试考核监考职责
(一)监考教师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主动确认监考时间和地点等信息。主监考教师于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保护好试卷直接到达考场,副监考教师于考前30分钟到达考场,做好各项考前准备工作,组织考生入场。
(二)监考教师认真检查考生证件,根据综合教务系统随机生成的考生座次表安排考生隔位就座;清理考场,引导考生将纸介材料和有存储、通讯、计算等功能的电子设备放到指定地点;宣读《河北大学考场纪律》,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组织学生在《河北大学考场情况报告单》上签名,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核开始准时发卷。
(三)监考教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做到两人一前一后监考,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聚集聊天、抽烟、看书、接打手机等;对考生试卷中字迹不清楚的,可当众说明,但不得向考生对试题内容、题意或答案做任何解释或暗示。
(四)监考教师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如发现考生有违纪苗头,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应立即制止考生答题并没收违纪、作弊物证,并及时通知开课单位,在考生答卷得分处简述事实经过、注明“记零分”并签名,同时要求违纪作弊学生当场详细描述事实经过并签字,监考教师审核后签字,监考教师将学生违纪作弊事实经过详细记录在《河北大学考场情况报告单》中。
(五)考核结束,监考教师清点答卷份数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并将试卷、答卷、《河北大学考场情况报告单》按要求装订密封后交回开课单位。
第三十六条结课笔试考核巡考职责
(一)巡考人员应当事先掌握考核有关信息及学校相关规定,于考前和考核期间检查监考教师是否到岗、履行监考职责、执行考核纪律等情况。
(二)巡考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处理。
(三)巡考人员应当尽职尽责,填写巡考记录单,并及时向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一章 考核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
第三十七条考核违纪行为分为一般违纪、作弊和严重作弊三种。对于违纪学生,学校取消其该科目的考核成绩,并根据《河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违纪:
(一)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
(三)在考场中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四)在开卷考核的考场中不按规定独立答卷;
(五)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核用纸带出考场;
(八)其他违反考核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试题答案;
(二)使用规定以外的有储存、计算等功能的电子设备;
(三)窃取、抢夺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在他人抢夺自己试卷、答卷时,未加拒绝或未向监考教师声明;
(五)在考场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
(七)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八)以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变更成绩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作弊:
(一)由他人代替考核或替他人参加考核;
(二)参与有组织作弊;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
(五)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四十一条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认定学生有本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所列考核一般违纪、作弊及严重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如实填写《河北大学考场情况报告单》,对学生用于违纪、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学生违纪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纪事实的依据,应当由考生本人和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大学本科学生的课程考核工作。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校教字〔2010〕12号)废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