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河北大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校财字[2017]6号)、《河北大学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规定》(校财字[2017]5号)、《河北大学经费审批规定》(校财字[2017]1号)及校院两级管理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科教学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学校统筹、分级管理、单独核算、绩效考评、结果运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经费建设项目分为专项类项目、团队类项目和个人类项目。
(一)专项类项目:包括由学校组织立项的专项教学改革项目等;
(二)团队类项目:包括特色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卓越人才培养计划试点专业、专业认证专业、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教学团队等;
(三)个人类项目:包括精品课程(含精品资源共享课、幕课、精品在线课程等)、精品教材、精品实验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名师等。
第四条“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经费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单位须向资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教务处、综合实验中心、创新创业指导中心等是“本科教学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资金建设计划;制订和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评审、论证、检查、监督管理、验收和绩效考核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六条“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按照批准的预算方案和预定进度组织项目实施;依据预算内容、开支范围标准,合理使用经费;定期报送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控、检查和审计;每年年底前,按规定向学校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立项项目的建帐、会计核算,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配合上级及校内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确保经费年度支出预算按期执行,如未按期完成,剩余经费原则上由学校收回并统筹管理。
第九条“本科教学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等,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原则上,打印、复印费不超出经费总额的10%;
(二)仪器设备购置、维修及实验耗材费:指用于项目建设和研究、示范等购买、租用、维修仪器设备所产生的费用,购置小型仪器设备单价应在5万元以下。原则上,购置仪器设备费不超过经费总额的50%;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组织学生参加竞赛所发生的会务费、差旅费等费用;
(四)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方案论证、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五)资源建设费:指用于课件、网站、仿真实验平台等系统的制作、课程资源以及试题库建设、项目视频录制、剪辑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成果费:指围绕项目研究所产生的论文版面费、教材或著作出版费等所产生的费用;
(七)师资培养费:指为开展项目建设过程中组织教师学习、进修、培训等相关费用。
以上所有支出,办公用品总和费用(需列详细清单)不超出经费总额的15%。
第十条依据“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分类,经费使用审批流程如下,其中经学校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的支出事项、仪器设备购置、出版、软件购置不需要报校领导审批。
(一)专项类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专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到财务办理支出。其中单笔5-10万元(含10万元)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10万元以上需报分管校领导及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团队类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所在学院“一支笔”审批后到财务办理支出。其中,单笔5-10万元(含10万元)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10万元以上需报分管校领导及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三)个人类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由学生主持的项目第一指导教师为负责人)签批确认后办理支付,其中长期连续出差15天(含15天)的差旅费报销,需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财务办理支出。
第十一条凡使用“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每年年底需要向资金归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附项目经费支出清单),并依据项目经费预算进行绩效自评。
第十三条绩效自评以上级和学校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项目任务书、责任书、申报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十四条学校在绩效自评基础上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优秀的项目,在下一年度适当增加经费额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将酌情扣减或取消经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教育部、教育厅安排的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和学校立项的教改项目,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教务处、综合实验中心、创新创业指导中心、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