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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字〔2022〕14号)
日期:2022-09-0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河北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214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社、中心,校办企业,校内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推进学校一流专业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615



河北大学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推进一流专业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以下简称《认证标准》)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 理念,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及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及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校纳入专业认证体系(工程教育认证、医学认证、师范类认证)的各本科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以及督导检查和经验推广等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小组,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各专业实际特点的评价实施细则,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及课程目标进行评价并做好原始记录存档。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形成分析报告,明确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反馈给相关责任人并督促改进。

第三章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与达成情况评价

第六条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行业发展需求、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和专业特色为主要依据。

第七条学院院长是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的责任人。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体包括专业负责人、教师、校外同行专家、行业企业专家、校友、用人单位及其他相关各方。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包括专业负责人、教师、毕业生、用人单位及其他相关各方。

第八条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遵循内部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原则,主要采取自查分析、问卷调查、访谈座谈等评价方法。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遵循定性与定量评价、内部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原则,主要采取自查分析、实地调研、问卷调查、访谈座谈等评价方法。

第九条各专业根据评价主体差异性设置不同的评价周期。每25年形成一次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结果分析报告,该报告于培养方案修订前完成。

第十条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作为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培养目标达成评价结果作为专业毕业要求与课程体系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一条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是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责任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主体包括应届毕业生、教师等相关各方。

第十三条各专业每个毕业要求可分解成能反映毕业要求本质、可落实、可评价的指标点。根据各指标点的不同,遵循定性与定量评价、内部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原则,主要采取自查分析、问卷调查、访谈座谈等评价方法。

第十四条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确保对每一届毕业生都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各专业对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各教学环节、课程体系的弱项,发现学生能力短板,持续改进专业教学,形成分析报告。评价结果作为课程体系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六条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以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主要依据。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大纲为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是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责任人。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体包括专业负责人、教师、学生、校外同行专家、行业企业专家等相关各方。专业负责人是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责任人,该门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和任课教师具体实施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八条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遵循内部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原则,主要采取自查分析、问卷调查、访谈座谈等评价方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遵循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采取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和调查问卷等评价方法。

第十九条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周期与培养方案的修订周期保持一致,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每学期进行。

第二十条对所有支撑毕业要求达成的课程进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通过评价结果的反馈,任课教师发现课程教学短板,有针对性地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完善考核方式,持续推进课程教学改革和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提高。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所有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的记录应完整、可追踪,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各教学单位存档,保存期六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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