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苏永生教授在《法商研究》2022年第5期发表文章《将前科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文章指出,将前科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既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主张,也是我国司法实务界的惯常做法。支撑将前科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的基本观念是,前科增大了再犯可能性和初犯可能性。然而,将前科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既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又使得量刑活动建立在假设和司法拟制之上,并且不符合量刑基准和量刑思考方式,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立法不协调。必须将前科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类型化与法定化,将与本次犯罪属于同一类(种)犯罪的前科作为本次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并在刑法分则中予以规定,以此弥补累犯制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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