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赵树文教授在《学术论坛》发表文章《公司濒临破产时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立法建构》(网络首发)。文章指出,公司濒临破产时已经或者即将失去债务清偿能力,此时的经营风险将由股东向债权人进行转移。董事破产申请义务则是助力债权人应对上述风险的重要支点,因为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遏制股东、董事以及债权人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公司资产的持续恶化。在学理上,无论是“直接义务论”还是“间接义务论”都可以为其立法建构提供逻辑支持,前者强调当公司濒临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直接承担信义义务,后者则认为此时董事依然对公司整体承担信义义务,但是应在决策中重点考量债权人利益。从我国公司治理实践来看,也有推进该制度立法建构的现实需求,包括平衡认缴资本制对法定资本规则的弱化、弥补破产程序启动规制的不足、顺应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发展以及填补公司法与破产法之间的制度缝隙等。无论是德国和奥地利对该制度的明确规定,还是美国“加深破产”理论与英国“不当交易条款”等功能性替代规定,都能够为我国的立法提供参考。就具体的本土方案而言,可以“直接义务论”为指引,将该制度嵌入破产法体系之中。同时,围绕董事破产申请义务触发条件的界定、董事破产申请义务启动主体构成边界的明晰、董事破产申请义务限制期限的规制、董事破产申请义务中重整程序的融入、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责任承担以及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债权人追诉机制等相关内容,建构系统化的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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