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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10:27:41 来源:本站原创

宋慧献教授译著《版权法:案例与解析》在商务印书馆出版

《版权法:案例与解析》

(美)麦克约翰/著宋慧献/译

商务印书馆2021年6月出版

作者/斯蒂芬·麦克约翰Stephen M. McJohn美国萨福克Suffolk University大学法学教,发表学术论文《版权的合理使用和私有化》《自由软件的悖论》《一种知识产权分析的新工具》等,出版《网络法律:数字千年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实例与解析》等多部学术著作,涉及知识产权、商法等领域。

译者/宋慧献法学博士,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研究员河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曾出版学术专著《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合著《文化法学导论》以及译著《美国知识产权法原理》,发表学术论文《苏联舆论审查与版权法的畸变》《出版审查与英国版权制度的诞生》《财产权多元论与知识产权的非人权性》《论文化法的基本原则》等

简介:

这是美国高校广泛流行的一本版权法简明读物。在对版权法进行概述之后,本书内容分为四大部分,即版权保护的客体所有权与交易法定权利内容与版权诉讼,各类具体制度也都尽含其中,是一部标准的版权法学通论。

作为“案例与解析”系列丛书之一种,本书最大特色是,各章各节在对基本概念与制度作详细讲解之后,大都附以“案例”与“解析”,以进一步深化有关问题、尤其是重要规则的具体适用。可以说,通过解析大量的司法判例、产业实例,本书对美国版权法的学说、制度及适用进行了透彻的讲解与分析,且全面覆盖、几无遗漏。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无论是法学院学生、还是相关行业的从业者,无论是否曾有版权法方面的知识积累,如果希望很便捷地获得美国版权法的系统知识——包括成文法规定、代表性案例以及通行的学说观点等,这本书均可作为中文图书中的最佳选择。另外,本书叙述层次清晰,语言表达通畅。

目录

前言

第一章版权法概要

第一编版权保护的客体

第二章创作性作品

第三章独创性

第四章固定

第五章思想不享有版权

第六章其他除外客体:功能层面、侵权材料、政府作品

第二编所有权与交易

第七章版权的初始所有权

第八章形式要件:版权公示、登记和交存

第九章版权保护期

第十章版权交易

第三编法定的权利

第十一章排他性权利:106

第十二章首次销售原则

第十三章专有权的其他限制

第十四章合理使用

第十五章视觉艺术作品的精神权利

第十六章技术措施保护与版权管理信息

第四编版权诉讼

第十七章管辖权、起诉权与侵权诉讼构成要素

第十八章帮助侵权与替代责任

第十九章救济措施

第二十章州法与联邦优先权

前言

第一章版权法概要

一、版权法的正当性

(一)版权法的经济学基础

(二)版权法的哲学正当性

二、版权法的法律结构

(一)知识产权法:版权的位置

(二)美国版权成文法

(三)版权法的宪法基础

(四)版权国际法与比较法

三、美国版权成文法一瞥

(一)版权的客体

(二)思想、非独创性成分及其他被排除的对象

(三)版权所有人的权利

(四)版权所有权

(五)版权公示、登记与交存

(六)版权交易

(七)授权与许可的终止

(八)版权保护期

(九)合理使用及其他版权限制

(十)版权诉讼

第一编版权保护的客体

第二章创作性作品

一、什么构成创作性作品

二、作品之外

三、作品分类

(一)文字作品

(二)音乐作品:包括配词

(三)戏剧作品:包括配乐

(四)哑剧和舞蹈作品

(五)绘画、图形与雕塑作品

(六)电影与其他视听作品

(七)录音

(八)建筑作品

(九)汇编

(十)演绎作品

第三章独创性

一、独创性:菲斯特标准

(一)独立创作

(二)最低水的创造性

1、作者可以使用设备创作作品

2、额头出汗不足以获得版权

3、新作品(特别是事实作品、汇编和演绎作品)可以包含非独创性成分

二、复制不受保护的材料不构成侵权

(一)版权禁反言

(二)合理使用允许必要的复制以获取不受保护的作品成分

第四章固定

一、固定要件的目的

二、实体性表达媒介

三、同一复制件可固定多个作品

四、足够稳定的形式:固定与数字作品

五、作者固定或经其授权

六、固定与传输

七、反盗录条款

第五章思想不享有版权

一、区分受保护之表达与不受保护之思想

二、不受保护之思想的必然衍生成分不受保护

三、区分创造性作品中的思想与表达

四、区分事实性作品中的思想与表达

五、重合原则

六、如何保护思想

第六章其他除外客体:功能层面、侵权材料、政府作品

一、作品的功能层面

(一)区分不受保护的功能性成分

(二)操作指南与规则

(三)软件

(四)实用性物品

二、侵权作品

三、政府作品

第二编所有权与交易

第七章版权的初始所有权

一、谁是作者?

(一)个人作品

(二)雇用作品

1、雇员职务范围内的作品

2、特别创作或委托作品

(三)默示许可:当合同未涉及版权

(四)合作作者

(五)集体作品

二、区分版权所有权与物体所有权

第八章形式要件:版权声明、登记和交存

一、版权声明

(一)1909年~1977年12月31日发表的作品

(二)1978年1月1日~1989年2月28日发表的作品

(三)1989年3月1日后发表的作品

(四)版权声明里的有限信息

(五)外国作者遗失版权的恢复

二、登记

三、续展

四、交存

五、恢复形式要件

第九章版权保护期

一、1977年后创作的作品

二、1978年前享有版权的作品

(一)申请续展

(二)续展权的归属

三、197811日前创作但未发表并享有版权的作品

四、录音的特别规则

五、版权保护可以持续多久?

六、商标法可以有效地延续版权吗?

第十章版权交易

一、转让和许可:必要的形式

二、非独占许可无书面要求(书面、口头或默示均可)

(一)有合同存在吗?

三、开源许可与自由软件要言论自由,而不是免费啤酒

四、备案

五、版权作为担保

六、作者终止转让与许可的权利

(一)第304(c)之终止(197811日前的授权)

(二)第203条之终止(197811日后的授权)

(三)终止权不适用于雇佣作品

七、版权与合同解释

第三编法定的权利

第十一章排他性权利:第106条

一、复制权

(一)复制的权利包含非字面复制与部分复制

(二)DRAM问题:计算机临时复制属于侵权复制?

(三)侵权要求“意思表示或因果关系”

(四)独立创作不侵权

(五)录音作品特殊规则

二、改编权

(一)改编权的边界:固定、创造性与实质相似性

(二)使用演绎作品可能侵犯原作品的版权

三、公开发行权

四、公开表演权

(一)集体权利组织

五、公开展示权

六、排他性权利速览

第十二章首次销售原则

一、首次销售与发行权

(一)版权持有可能试图限制首次销售原则

(二)首次销售与数字作品

二、录音与软件首次销售原则限制

三、首次销售与进口

四、首次销售与展示权

第十三章专有权的其他限制

一、教学过程中的表演与展示

(一)面授

(二)远程教学

二、非营利性表演

三、非戏剧音乐作品的强制许可

四、计算机程序专有权的限制

五、建筑作品

六、图书馆与档案馆

七、专有权的其他限制

第十四合理使用

一、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法

二、举例:影印

三、合理使用概述

(一)使用的目的与性质

(二)版权作品的性质

(三)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重要性

(四)使用的市场影响

十五章视觉艺术作品的精神权利

一、比较法与国际法语境

二、视觉艺术家权利法》上权利

(一)受保护的作品

(二)视觉艺术家权利范围

(三)谁享有视觉艺术家权利

三、精神权利的替代性法源

第十六章技术措施保护与版权管理信息

一、反复制与反接触措施的法律保护

(一)反规避规则(仅适于反接触措施)

1、作品是否受《版权法》保护

2、技术措施是否有效控制作品接触

3、被告是否规避了措施

(二)反交易规则(适于反接触和反复制措施)

1、反复制技术

2、规避装置/服务之交易

(三)法院分歧:如何理解反规避规则的范围

(四)免责

(五)合理使用与言论自由

二、诉权与救济

三、版权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

第四编版权诉讼

第十七章管辖权、起诉权与侵权诉讼的构成要素

一、管辖权

(一)“基于”版权法

(二)以版权登记作为起诉侵权的前提

二、版权所有权/起诉权

三、原起诉的条件

(一)有效版权的所有权状态

(二)作品的独创性成分被复制

1、实际复制与独立创作

2、侵占与可允许的复制

(三)实质性相似

(四)微复制

四、抗辩

(一)合理使用

(二)滥用

(三)法定诉讼时效

(四)确认之诉

第十八章帮助侵权与替代责任

一、替代侵权

二、帮助侵权

三、互联网接入与在线服务提供者:用户侵权免责

第十九章救济

一、损害赔偿与利润

(一)实际损害赔偿

(二)法定损害赔偿

(三)惩罚性损害赔偿

二、禁令

三、律师费与诉讼费

四、侵权物品扣押与处分

五、刑事责任

第二十章州法理论与联邦优先权

一、合同法与创意提交

二、合同已经成立

(一)明示合同:要约、承诺及其确定(二)对价(三)默示合同

三、被告是否使用过已被提交的创意

四、提交者是否履行了许诺的合同义务

五、回避合同义务

六、侵占

七、形象权

(一)州法是否承认形象权(二)谁拥有形象权(三)如何界定受保护的身份?(四)商业利用的排他性权利如何界定?(五)权利期限(六)转让(七)权利限制的范围

八、《版权法》上的联邦法律优先

(一)明示优先1、在第102和第103条规定的版权范围内2、等同于版权范围内的排他性权利3、固定于实体性表达媒介的独创性作品

(二)冲突优先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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