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苏永生教授等在《理论探索》2021年第4期发表论文《“法德合治”的法治取向》。
文章认为,“法德合治”是对中国传统“礼法合治”的扬弃,是对西方“唯法治论”的超越,强调法与德的内在一致性。科学把握“法德合治”,一方面,应当认识到“法德合治”是对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涵括:在立法上坚持实质法治优先,把道德规范作为形式规范的前规范;在法律实施上则须坚持形式法治优先,把道德作为解释法律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法德合治”意在表明“德”是理想主义法治和实用主义法治的平衡器,要在理想主义法治与实用主义法治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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