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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利

刘国利,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1965年生于河北省唐山市。19831987年在吉林大学哲学系学习,获哲学学士学位。19911992年在南开大学哲学系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2011年获武汉大学免试攻读博士学位提名,入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学习,2017年获法学博士学位。2003年起担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河北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生导师、负责人。在《中国法学》、《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著有《人文主义法学引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获河北省第十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一项(2006年)。主讲课程: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人本法哲学。邮箱Liuguoli8387@126.com

著作与教材:

《人文主义法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法理学》,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任副主编。写作“法的价值”、“法与人权”两章。

代表论文:

《人文主义法学引论》,《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4年法理学学术研究回顾》、《法学家》、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中国法理学精粹(2005年卷)》等4家书刊转载,获河北省第十届(2006年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人文主义法学视野下的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法律科学》2007年第4期。【《法商研究》、《法理学、法史学》、《中国法学》等3家书刊转载

《涉财权利位阶与民生法治的完善》,《河北法学》2016年第10期。

《略论文化多样性与法律价值体系的完善》,《法学评论》2013年第6期。

《文化多样性对民生法律的启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传统文化合法性的承认与民生法治的完善》,《管子学刊》2016年第1期。

《人本主义法学视野下的国家法与民间法》,《河北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文化多样一体的法哲学探源》,《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创新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评价体系构建》,《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论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的分立与契合》,《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

《论我国判例制度的构建》,《行政与法》2008年第4期。

《论我国自由裁量权制度的构建》,《行政与法》2008年第11期。

《论法律与道德的相对分离》,《河北法学》2005年第12期。

《论道德的不同层次与法律的关系》,《法学杂志》2002年第3期。

《关于见义勇为立法的思考》,《社会科学论坛》2004年第6期。

《论当代中国的主动渐变型法制现代化道路》,《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当代中国环境法治的实践转向》,《当代法学》2011年第1期。

《论西方的人性学说与法治理论》,《兰州学刊》2000年第4期。

《权利是法治的动力》,《云南法学》2000年第3期。

《村民自治组织管理权力的法律保障》,《河北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

《论我国的利益矛盾及调节对策》,《攀登》1998年第3期。

《论法的集团性》,《河北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

博士论文:

《文化多样一体的法哲学研究》(20176月通过博士论文答辩)

课题:

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文化多样一体与包容性法治策略研究》(201603030107),主持人。

河北大学校内人才培养项目:《文化多样一体的法哲学释义》(521000981291),主持人。

获奖:

《人文主义法学引论》(《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获河北省第十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06年,第一获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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