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代码
030107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具有较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较深厚的经济法理论知识,能够胜任经济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具体要求是:
1.全面、准确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富有合作与创新精神。
2.具有坚实的法学和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理论基础,系统掌握经济法学专业知识,具有较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重视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结合,能够胜任经济法学研究工作,具有独立从事经济立法、行政、司法和法律服务的工作能力。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基本的听、说能力和一定的写、译能力。
4.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体魄。
三、研究方向
河北大学经济法学科是以经济法学科组(原经济法教研室)为依托,以《经济法学》课程建设为载体,在法学专业(1981-今)和经济法专业(1994-2002)本科教育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拥有优秀师资团队、较强学科实力和较大发展潜力的法学二级学科。本学科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等研究领域的成果优势显著,研究特色鲜明,2005年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次学位授权审核批准为硕士学位授权专业。现已发展成为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增列的河北大学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优势特色学科。
本专业设置五个研究方向:
1.企业与公司法。本方向致力于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系统研究,重点研究就市场主体准入、公司治理、企业的社会责任、中小企业发展、新兴企业形态等问题作出跟踪研究,以期能为深化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制度做出有益探索。
2.竞争法。本方向致力于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同时,兼顾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市场竞争法律制度的研究,以探寻打破垄断、维护公平竞争、提高产品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论与制度对策。
3.财政税收法。本方向致力于新时代财政、税收等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重点就预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转移支付制度、税收立法、税收征管体制等问题开展研究,以期能为尽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全面实施绩效预算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4.金融法。本方向以正确处理和协调金融法律制度中的市场与调控、自由与监管之间的关系为宗旨,重点就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等法律制度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做出深入研究,以期能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做出有益探索。
5.环境资源法。本方向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重点就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做出深入研究,以探寻预防和防治环境污染,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正确处理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关系的理论与制度对策。
四、学习年限
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为3年,达到学校规定条件的优秀研究生可以提前1年毕业。
五、课程设置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在第三学期末完成。必须修满28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为20学分,实践环节为3学分,选修课不低于8学分(必须选修本方向专业选修课程)。
本专业共设置22门课程,其中,公共课6门,专业必修课4门,专业基础选修课5门,专业方向选修课6门。
对于培养方案内确定的专业课程,另行编写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主要包括教学目标、课程内容、教学要求、预修课程、考核方式、参考书目等。
课程考核采用笔试、口试或撰写读书报告、调研报告、研究论文等形式。其中,公共课主要采用笔试形式,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选修课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所有考核方式必须能够考核学生对所学课程掌握的程度及运用知识的能力。考试成绩均按百分成绩评定。
学位课不及格但在45分以上,允许补考一次,45分以下必须重修。
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予退学。
学生所有考试试卷和其他考核资料由学院保存至少4年。
跨学科跨专业硕士生应自主补修法学专业有关课程。
六、学位论文工作
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主要环节。
1.如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研修计划的硕士研究生,方可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进入该阶段的研究生应按照《河北大学关于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要求》的规定,于第四学期完成开题报告的撰写。开题报告由导师审阅后,经导师组评审通过。只有经评审通过开题报告的硕士研究生,才可以进入学位论文的撰写阶段。
2.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撰写过程的指导监督工作由导师负责,研究生应如实向导师汇报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学位论文从开题报告到最终完成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3.完成学位论文的硕士研究生经过导师推荐,并按照规定通过校内外专家评阅的,方可申请论文答辩。关于申请答辩前的学术活动和发表论文的具体要求,按照《河北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开展学术活动的有关规定》和《河北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执行。
4.导师组根据学校规定,可以采取学位论文质量检查、预答辩或其他措施,以保证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和水平。
5.在学位论文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由导师组根据学位论文的内容和特点选择法学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外专家担任,导师不参加由本人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答辩委员会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
七、培养方式及方法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与集体培养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以充分调动导师积极性,发挥学科综合优势和学术群体作用。研究生的指导教师选任在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初完成,采取导师和学生之间双向选择机制。
1.导师应指导每个研究生根据自身的教育背景、特长、专业重点、发展方向等,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负责具体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督导。
2.导师应根据不同研究方向的属性和特点,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努力探索适应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新模式和新机制。
3.导师组鼓励和支持研究生独立承担或参加校内外科学研究项目,开展社会实践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术素养和实践能力。
4.导师组应根据人才培养实际需要,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政府管理人员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举行专题讲座和学术交流,为研究生培养营造良好学术氛围。
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与学分分配表
类别 |
课程号 |
课程名称 |
学时 |
学分 |
授课 学期 |
授课 方式 |
考核 方式 |
备注 |
学位课 |
T0000001 |
中国特色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
34 |
2 |
1 |
讲授 |
考试 |
|
T0000003 T0000004 |
硕士英语1,2 |
102 |
6 |
1,2 |
讲授 |
考试 |
||
S2416001 |
经济法原理 |
51 |
3 |
1 |
讲授 |
考试 |
||
S2416002 |
企业与公司法 |
51 |
3 |
1 |
讲授 |
考试 |
||
S2416003 |
竞争法 |
51 |
3 |
2 |
讲授 |
考试 |
||
S2416004 |
财政税收法 |
51 |
3 |
3 |
讲授 |
考试 |
||
实践环节 |
T0000105 |
入学教育与学术规范 |
1 |
1 |
||||
T0000106 |
开题报告 |
4 |
||||||
T0000107 |
学术活动 |
2 |
||||||
T0000108 |
中期筛选 |
4 |
||||||
非学位课 |
T0000101 |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含延安精神专题讲座4课时) |
21 |
1 |
2 |
讲授 |
考试 |
|
T0000109 |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研读 |
20 |
1 |
2 |
讲授 |
考查 |
||
S2410101 |
法理学专题 |
34 |
2 |
1 |
讲授 |
考查 |
||
S2410102 |
法律英语 |
34 |
2 |
2 |
讲授 |
考试 |
||
S2410103 |
法学论文写作 |
17 |
1 |
3 |
讲授 |
考查 |
||
S2410104 |
研究生导师论坛(一) |
17 |
1 |
1 |
讲座 |
|||
S2410105 |
研究生导师论坛(二) |
17 |
1 |
2 |
讲座 |
|||
S2416201 |
金融法 |
34 |
2 |
2 |
讲授 |
考查 |
||
S2416202 |
房地产法 |
34 |
2 |
2 |
讲授 |
考查 |
||
S2416203 |
消费者保护法 |
34 |
2 |
3 |
讲授 |
考查 |
||
S2416204 |
环境资源法 |
34 |
2 |
3 |
讲授 |
考查 |
||
S2416205 |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
34 |
2 |
3 |
讲座 |
考查 |
||
S2415206 |
国际经济法 |
34 |
2 |
3 |
讲座 |
考查 |
学科组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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