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代码
030103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具有较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较深厚的宪法与行政法理论知识,能够胜任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学与研究,地方立法、政府法制、行政审判、行政检察监督、企事业单位法律实务、律师业务,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具体要求是:
1.全面、准确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的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系统的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知识,熟悉宪法与行政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理论联系实际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研活动的能力。
3.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把握正确的研究方向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培养实事求是,敢于坚持真理,理论联系实际,谦虚谨慎的优良学风。
4.掌握一门外国语。要求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
5.身心健康。
三、研究方向
河北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科是以宪法与行政法学科组为依托,以《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建设为载体,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拥有优秀师资团队、较强学科实力和巨大发展潜力的法学二级学科。本学科在宪法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研究领域的成果优势显著,研究特色鲜明,2003年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九次学位授权审核批准为硕士学位授权专业。本专业设置以下研究方向:
1.宪法学方向
本方向重视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并对宪法基本制度、宪法实施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与探讨。本方向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研究特色:一是跨学科研究的视野,借鉴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研究宪法,实现不同学科的融合;二是比较研究的方法,主要是对中外宪法从纵、横两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并通过对其异同优劣的分析,以深化对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三是注重理论联系实践,在宪法发展与宪政实践的相互关系上围绕宪法基本制度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发展和完善进行研究。本方向致力于培养能够适合党政国家机关和高等院校有关政策和法制的研究、教学、咨询、管理工作的高级应用人才。
2.行政法学方向
本方向重视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努力对行政法基本理念、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对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等行政法的基本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对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法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应用研究;结合河北省人大、河北省人民政府等关心的行政法问题进行对策研究。本方向致力于培养能够适合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高等院校有关行政管理、审判、检察、研究、教学、咨询工作的高级应用人才。
3.行政诉讼法学方向
本方向重视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努力对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类型、行政诉权进行深入探讨;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制度研究;对行政诉讼受理、行政诉讼裁判、行政诉讼执行等行政诉讼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进行应用研究;结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等关心的行政诉讼问题进行对策研究。本方向致力于培养能够适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高等院校有关行政审判、检察、管理、教学、咨询工作的高级应用人才。
四、学习年限
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为3年,达到要求的优秀研究生可以提前1年毕业。
五、课程设置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在第三学期末结束。必须修满28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为17学分,实践环节为3学分,选修课不低于8学分(必须选修本方向专业选修课程)。
本专业共设置21门课程,其中,公共课7门,专业必修课3门,专业基础选修课5门,专业方向选修课6门。
对于培养方案内确定的课程,应另行编写课程教学大纲。主要包括教学目标、课程内容、教学要求、预修课程、考核方式、参考书目等。
课程考试采用笔试、口试或写读书报告、论文的形式。其中,公共课主要采用笔试形式,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选修课的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所有考试方式必须确实能够考核学生对所学课程掌握的程度及运用知识的能力。考试成绩均按百分成绩评定。
学位课不及格但在45分以上,允许补考一次,45分以下必须重修。
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予退学。
学生所有考试试卷学院保存至少4年。
六、学位论文工作
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主要环节。
1.如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研修计划的硕士研究生,方可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进入该阶段的研究生应按照《河北大学关于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要求》的规定,于第四学期完成开题报告的撰写。开题报告由导师审阅后,经导师组评审通过。只有经评审通过开题报告的硕士研究生,才可以进入学位论文的撰写阶段。
2.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撰写过程的检查监督工作由导师负责,研究生应如实向导师汇报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并于第五学期末向导师组提交学位论文进展的书面报告。学位论文从开题报告到最终完成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3.完成学位论文的硕士研究生只有经过导师推荐,通过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后,并按照规定通过校内学术不端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关于申请答辩前的学术活动和发表论文的具体要求,按照《河北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开展学术活动的有关规定》和《河北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执行。
4.导师组根据学校规定,可以采取学位论文质量检查、预答辩或其他措施,以保证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和水平。
5.在学位论文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由导师组根据学位论文的内容和特点选择宪法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学科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外专家担任,导师不参加由本人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只有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答辩委员会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
七、培养方式及方法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下的硕士生指导小组制,导师指导与集体培养相结合。实行导师和学生双向选择制为研究生初选指导教师,充分发挥学科的综合优势和学术群体作用。
1.导师应根据每个研究生的教育背景、特长、专业重点、发展方向等,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每年检查执行情况,并作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2.导师应根据不同研究方向的属性和特点,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努力探索适应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新模式。
3.导师组鼓励研究生独立承担或参加校内外科研项目,不断提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科研能力。
4.导师组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熟练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
5.导师组应定期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政府管理人员和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法律实务工作者举行专题讲座和学术交流。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与学分分配表
类别 |
课程号 |
课程名称 |
学时 |
学分 |
授课 学期 |
授课 方式 |
考核 方式 |
备注 |
学位课 |
T0000001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
34 |
2 |
1 |
讲授 |
考试 |
|
T0000003 T0000004 |
硕士英语1,2 |
102 |
6 |
1,2 |
讲授 |
考试 |
||
S2412001 |
宪法学专题研究 |
51 |
3 |
1 |
讲授 |
考查 |
||
S2412002 |
行政法学原理 |
51 |
3 |
1 |
讲授 |
考查 |
||
S2412003 |
行政诉讼法 专题研究 |
51 |
3 |
2 |
讲授 |
考查 |
||
实践环节 |
T0000105 |
入学教育与学术规范 |
1 |
1 |
||||
T0000106 |
开题报告 |
4 |
||||||
T0000107 |
学术活动 |
2 |
||||||
T0000108 |
中期筛选 |
4 |
||||||
非学位课 |
T0000101 |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含延安精神专题讲座4课时) |
21 |
1 |
2 |
讲授 |
考试 |
|
T0000109 |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研读 |
20 |
1 |
2 |
讲授 |
考查 |
||
S2410101 |
法理学专题 |
34 |
2 |
1 |
讲授 |
考查 |
||
S2410102 |
法律英语 |
34 |
2 |
2 |
考试 |
|||
S2410103 |
法学论文写作 |
17 |
1 |
3 |
讲授 |
考查 |
||
S2410104 |
研究生导师论坛(一) |
17 |
1 |
1 |
讲座 |
|||
S2410105 |
研究生导师论坛(二) |
17 |
1 |
2 |
讲座 |
|||
S2412201 |
比较宪法学专题 |
34 |
2 |
2 |
讲授 |
考查 |
||
S2412202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34 |
2 |
2 |
讲授 |
考查 |
||
S2412203 |
比较行政法专题 |
34 |
2 |
3 |
讲授 |
考查 |
||
S2412204 |
行政行为法研究 |
34 |
2 |
3 |
讲授 |
考查 |
||
S2412205 |
行政程序法研究 |
34 |
2 |
3 |
讲授 |
考查 |
||
S2412206 |
行政复议法与 行政赔偿法 |
34 |
2 |
3 |
讲授 |
考查 |
学科组成员签字:
ICP备05000587号 版权所有 河北大学法学院
通讯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2666号
邮编:07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