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代码
030101
二、培养目标
1、全面、准确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掌握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系统、前沿的法哲学、立法学、法律文化等专门知识;熟悉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从事法理学的科研工作或参与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等实践工作。
3、掌握一门外国语。要求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
4、身心健康。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勇敢的应对压力与挑战,面对困难和挫折。
三、研究方向
本专业设置3个研究方向:
1、人文主义法哲学
本方向主要研究人文主义法哲学的基本理论,主张法律应当追求人的幸福、尊重人的本性。人文主义法学的人性假设是自然人假设,而文化多样一体法哲学的人性假设则是文化人假设。文化多样一体法哲学可以弥补单一自然人假设的局限性,是对人文主义法学的补充和发展。本方向的研究特色在于:一是在基础理论方面,人文主义法哲学将人的幸福作为法律的最高目标,作为法学的指导思想。人文主义法哲学主张尊重人的本性,既要尊重自然本性,也要尊重文化多样性。二是在研究方法上,人文主义法哲学的方法包括还原论方法、分析与综合方法、案例研究方法、社会调查方法、公理方法、两向思维方法、多向思维方法、中庸思维方法等。三是在法律实践层面,人文主义法哲学长于社会治理方案的研究,可以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有助于提高政府决策的质量。人文主义法哲学还长于良法的社会环境研究,可以为立法、执法、司法提出建议,可以改善法律运行的质量。
2、立法学
本方向主要研究立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前沿理论,包括立法理念、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目的在于指导立法实践,提升立法质量,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与依法立法的实现。本方向的研究特色在于:一是运用法哲学理论,特别是借鉴德国古典法哲学的合法性思想,阐释立法学的基本理念。同时,通过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会议,关注立法学理论前沿,进一步拓展学术视野。二是在深入广泛的参与本省立法工作,总结本省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立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特别是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制度,展开深入全面的研究,为立法实践特别是地方立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三是开展跨学科研究,结合法律逻辑学、法律修辞学等学科的知识与方法,对立法技术进行深入探究,寻找立法的内在规律与具体方法,提升立法的可操作性与实用性。
3、法律社会学
本方向主要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和相互作用,包括法律社会学理论、法社会学研究方法、司法改革研究、法律职业研究、法律实证研究、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化论、法人类学、法心理学、历史法社会学、法律与发展、法律与舆论等问题。本方向的研究特色主要有:一是研究法社会学的基本理论,分析法律社会学概念、研究内容、法社会学流派及主要观点,为中国法律经验研究提供理论基础。二是研究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法社会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在研究方法上兼容并包,重视通过社会调查积累客观的资料和数据的经验性研究方法,也重视抽象化理论推演,为法社会学具体问题实证性的研究提供研究方法支持。三是面向中国的真问题,跟踪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对中国实际的法律与社会问题进行经验研究与理论思考,挖掘制度建设与法律治理机制在中国未来发展的可能空间。四、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和互动,探求历史与现实中国社会结构与文化系统对法律治理的需求和制约,为当今法治化建设提供历史的支撑。
四、学习年限
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为3年,达到要求的优秀研究生可以提前1年毕业。
五、课程设置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在第三学期末结束,必须修满28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为17学分,实践环节为3学分,选修课不低于8学分(必须选修本方向专业选修课程)。
本专业共设置21门课程,其中,公共课6门,专业必修课3门,专业基础选修课5门,专业方向选修课6门。
对于培养方案内确定的专业课程,另行编写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主要包括教学目标、课程内容、教学要求、预修课程、考核方式、参考书目等。
课程考核采用笔试、口试或撰写读书报告、调研报告、研究论文等形式。其中,公共课主要采用笔试形式,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选修课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所有考核方式必须能够考核学生对所学课程掌握的程度及运用知识的能力。考试成绩均按百分成绩评定。
学位课不及格但在45分以上,允许补考一次,45分以下必须重修。
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予退学。
学生所有考试试卷和其他考核资料由学院保存至少4年。
跨学科跨专业硕士生应自主补修法学专业有关课程。
六、学位论文工作
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主要环节。
1.如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研修计划的硕士研究生,方可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进入该阶段的研究生应按照《河北大学关于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要求》的规定,于第四学期完成开题报告的撰写。开题报告由导师审阅后,经导师组评审通过。只有经评审通过开题报告的硕士研究生,才可以进入学位论文的撰写阶段。
2.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撰写过程的指导监督工作由导师负责,研究生应如实向导师汇报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学位论文从开题报告到最终完成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3.完成学位论文的硕士研究生经过导师推荐,并按照规定通过校内外专家评阅的,方可申请论文答辩。关于申请答辩前的学术活动和发表论文的具体要求,按照《河北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开展学术活动的有关规定》和《河北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执行。
4.导师组根据学校规定,可以采取学位论文质量检查、预答辩或其他措施,以保证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和水平。
5.在学位论文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由导师组根据学位论文的内容和特点选择法学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外专家担任,导师不参加由本人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答辩委员会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
七、培养方式及方法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与集体培养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以充分调动导师积极性,发挥学科综合优势和学术群体作用。研究生的指导教师选任在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初完成,采取导师和学生之间双向选择机制。
1.导师应指导每个研究生根据自身的教育背景、特长、专业重点、发展方向等,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负责具体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督导。
2.导师应根据不同研究方向的属性和特点,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努力探索适应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新模式和新机制。要注重引入案例教学,实行以案说理、以案释法。注重引入讨论环节,加强教师与学生的交流互动。
3.导师组鼓励和支持研究生独立承担或参加校内外科学研究项目,开展社会实践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术素养和实践能力。
4.导师组应根据人才培养实际需要,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政府管理人员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举行专题讲座和学术交流,为研究生培养营造良好学术氛围。
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与学分分配表
类别 |
课程号 |
课程名称 |
学时 |
学分 |
授课 学期 |
授课 方式 |
考核 方式 |
备注 |
学位课 |
T0000001 |
中国特色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
34 |
2 |
1 |
讲授 |
考试 |
|
T0000003 T0000004 |
硕士英语1,2 |
102 |
6 |
1,2 |
讲授 |
考试 |
||
S2411001 |
立法学 |
51 |
3 |
1 |
讲授 |
考查 |
||
S2411002 |
人文主义法哲学 |
51 |
3 |
2 |
讲授 |
考查 |
||
S2411003 |
法律社会学 |
51 |
3 |
2 |
讲授 |
考查 |
||
实践环节 |
T0000105 |
入学教育与学术规范 |
1 |
1 |
||||
T0000106 |
开题报告 |
4 |
||||||
T0000107 |
学术活动 |
2 |
||||||
T0000108 |
中期筛选 |
4 |
||||||
非学位课 |
T0000101 |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含延安精神专题讲座4课时) |
21 |
1 |
2 |
讲授 |
考试 |
|
T0000109 |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研读 |
20 |
1 |
2 |
讲授 |
考查 |
||
S2410101 |
法理学专题 |
34 |
2 |
1 |
讲授 |
考查 |
||
S2410102 |
法律英语 |
34 |
2 |
2 |
讲授 |
考试 |
||
S2410103 |
法学论文写作 |
17 |
1 |
3 |
讲授 |
考查 |
||
S2410104 |
研究生导师论坛(一) |
17 |
1 |
1 |
讲座 |
|||
S2410105 |
研究生导师论坛(二) |
17 |
1 |
2 |
讲座 |
|||
S2411201 |
法律方法论 |
34 |
2 |
1 |
讲授 |
考查 |
||
S2411202 |
人权法专题 |
34 |
2 |
1 |
讲授 |
考查 |
||
S2411203 |
西方法学原著导读 |
34 |
2 |
2 |
讲授 |
考查 |
||
S2411204 |
西方法律思想史 |
34 |
2 |
3 |
讲座 |
考查 |
||
S2411205 |
法律文化专题 |
34 |
2 |
3 |
讲授 |
考查 |
||
S2411206 |
法律伦理专题 |
34 |
2 |
3 |
讲授 |
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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