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2020年 4月27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和《关于二级学院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指导意见(修订)》,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评议、咨询与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判机构,在学院党委和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倡导科学精神,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抵制学术腐败,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秘书1人。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由学院充分酝酿,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经审核、备案后,由学校统一发布。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四年,符合条件的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会议研究内容临时聘请有关专家、教授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在相应的会议上拥有发表意见和质询的权利。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调离学校或有其他长期离岗情况的,其委员职务自动解除;存在学术不端或其他不适宜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情形的,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其委员职务。委员出现空缺时,根据有关规定补选。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受学院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1.审议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学术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发展规划,评议重点实验室设置、建设及组织评估,审议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2.参与本单位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的自我评估工作;
3.审议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规划、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评议研究机构的设立、撤并方案;
4.评定本单位的科研立项,审议、评定论著的级别和标准,审议和推荐向学校申报的科研立项、科技成果、优秀研究生论文和各级各类人员科研荣誉和称号,评定、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
5.审议本单位学术梯队建设计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6.评议本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7.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评议教师职称资格和聘用岗位资格;
8.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工作。
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负责本单位学术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配合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调查工作,裁决学术纠纷,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处理建议。
第四章 委员
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构成原则上应覆盖全院所有学科,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正;
(二)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在国内或河北省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三)教学和科研业绩突出,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
(四)获得博士学位或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六)年龄符合政府和学校有关退休规定,退休前至少可以任满一届委员工作;
(七)愿意热情为学术委员会工作,并严格遵守本章程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学科建设、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经院长批准,可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院学术委员会顾问、名誉委员、委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是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对重要工作事项的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投票通过。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审议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评议事项涉及本人或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对评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实施,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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