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号晚上,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长江学者、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崔建远教授为我校政法学院师生做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学术报告,报告在河北大学新校区政法学院会议室举行。报告由政法学院刘志刚教授主持,相关专业教师、学生聆听了此次讲座。
崔建远教授就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的产生背景、过程、内容、和其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做出了全景式、系统性的精准讲解。《解释》共22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二)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三)关于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四)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五)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对司法实践中《物权法》的适用起到了很大的帮助。
报告中,崔建远教授通过实例,科学地运用物权法原理分析解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具体问题,报告主旨鲜明,内容详实,逻辑清晰,语言精准,生动活泼,对于广大师生深刻理解与适用《物权法》和《解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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