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日,由河北省法学会主办,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承办的河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在线上举办,年会主题为“全面依法治国与法治政府建设”。来自东北大学、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河北工业大学、河北经贸大学、河北工程大学、河北农业大学、华北科技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邢台学院等科研院所以及北京无讼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保定市应急管理局、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雄县人民法院等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近百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主要分为如下几个环节:
第一单元: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河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伊士国主持。河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陈玉忠致辞。他对河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2年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并对党的二十大报告法治精神进行了解读,他要求广大理事、会员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在科学研究、服务“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单元:地方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法治保障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河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艳宁,河北工程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教授、河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凡共同主持了该单元。
第一位发言人是河北工业大学教授、河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田文利,她发言题目是《人工智能的法律控制》。她认为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需要对其进行全方位法律控制,比如在人工智能的研究、设计、生产、使用、销毁、监督等领域里进行控制。她呼吁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控制共识,形成一元目标+多元主体+多元手段的协同法律控制网络,以法律作为人工智能的终极控制手段,建构独立的法律规范形式,打造全面快捷的监管机制和责任机制,建构一体化的人工智能系统工程,由联合国制定人工智能和平利用的国际公约。除此之外,她认为人工智能法律控制的关键制度是国家责任制度、国家间合作制度、信息报备公开制度、限制人工智能成为主体制度、特殊约定责任及赔偿制度、质疑阻却制度、禁止和销毁制度、人工智能责任追究制度、终极人工决策制度以及投诉人工回复制度。
第二位发言人是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李雅丽,她的发言题目是《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法治保障研究》。她认为数字法治政府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运行模式,在推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和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数字政府建设中存在着地方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缺乏专门法治建设规定、个人数据权利保护的制度供给不足、数据割据现象产生的数据流动不畅的法治困境。因此,应当通过细化地方立法和建立“三合一审判”模式、以法治化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的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各部门间协同和建立风险评估机制,进而促进数字法治建设发展的新进程。
第三位发言人是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翼峰,他的发言题目是《数字法治政府视角下自动化执法的行政法调适》。他指出在数字政府建设的历程中,自动化执法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静态阶段、互动阶段、成熟阶段和裁量阶段。就目前而言,自动化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他认为技术的进步带来了行政执法形态和方式的变革,却也带来了程序的僭越、实体的失衡、权利救济不足等问题。因此,需要在行政法的框架下对自动化执法进行调适,严格贯彻正当程序原则、在实体上力求平衡、完善权利救济规范。
第四位发言人是河北大学法学院硕博连读研究生张云鹏,他的发言题目是《数字政府视野下的行政法体系化建设研究》。他认为当前我国已逐步进入数字时代,而与之相应的法律体制发展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在数字政府视野下完善行政法体系化建设成为当前行政法领域研究的课题之一。数字政府的模式给行政法基本原则、主体、程序等法律规制带来新的发展思路,行政体系化建设也应当回应数字政府建设的现实关切进而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第五位发言人是河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郭子梦,她的发言题目是《算法行政对程序正当原则的挑战与规制》。她认为算法行政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也使得我国行政程序正当原则逐渐失灵。算法的“黑箱效应”遮蔽了行政公开原则;算法行政的自动性、技术垄断以及算法行政无法提供理由说明等与公众参与原则产生了矛盾;算法行政也会与行政中立原则产生冲突。为此,她从行政公开、公众参与以及行政中立三方面出发,提出要对算法行政背景下的程序正当原则进行规制,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算法决策技术良性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六位发言人是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科员郑静雅,她的发言题目是《法治政府视野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检察探索》。她认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推进政府治理、解决“程序空转”、做实行政检察具有重要作用,她对160件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研究,总结出当前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的难题与困惑主要有法律法规不健全、案件线索来源相对单一、诉源治理亟需重视、工作机制与模式需要完善等,进而她引入了系统化的治理思维,搭建“目标层+准则层+方案层”模型,明确行政检察视角下常态化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路径,以期为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第七位发言人是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万焕,她的发言题目是《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机制构建——以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为视角》。她认为行政争议诉源治理机制的建构应当遵循“源头预防为要、非诉机制挺前、司法裁判终局”的基本逻辑,并实现多元治理路径的有效衔接、各类治理主体的高效协调。在源头预防维度,应完善当事人间的沟通协商机制、建立司法行政协作机制等多元化行政争议源头预防机制,达成消除部分潜在的行政争议的近期目标;在非诉化解维度,应深挖行政争议调解机制,发挥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实现拦截一大批诉讼案件的中期目标;在法院裁判维度,应充分利用调解与协调和解方式,进一步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抓手”作用,以包容审慎态度探索创建行政示范诉讼制度,以实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远景目标。
第八位发言人是北京无讼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务负责人刘逸凡,他的发言题目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制度研究》。他指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制度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增加内容,其立法目的在于回应前一阶段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基于政府信息申请不明确而造成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明确、重复申请频发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制度的确立,对于提升依申请公开的准确性、减少依申请公开类相关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在处理依申请公开申请时,应当准确把握相关标准,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的相关程序,以期让政府信息公开真正服务于民。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河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燕玲对前四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数字政府建设对于传统行政法来说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法治政府研究已经遍地开花,但是数字政府还等待我们进一步去探索,因此对数字政府的研究具有超前性与时代性。她还认为无论数字政府怎么建设,其主体仍然是行政主体,对老百姓来讲,数字化建设是政府的单方行为,因此要让老百姓知道谁为这个行为负责,不能数字政府建设到最后,方便了自己,为难了百姓。
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河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许双全对后四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首先,他围绕行政争议事先化解展开,提出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要防患于未然,完善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努力把行政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其次,他谈到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问题,行政复议法修订案提到的比如说体制改革问题、调解范围的扩大问题等等都将呈现在复议法中,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复议阶段。最后,他谈到了补正制度,提出要重视一次性告知制度,他同意以书面告知作为主要形式,认为当行政机关告知不规范时应当允许多次补正。
第三单元:行政法治的理论与实践
本单元由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晓烁,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尚海龙共同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邢台学院讲师、博士杨胭茹,她的发言题目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法律制度构建》。她认为在面对突然爆发的新冠疫情时,我国在防控和治理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疫情治理缺乏法治思维、法律体系不够协调、应急机制不够健全等。因此,我们需要运用法治思维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完善法律体系、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以法治化的方式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只有在治理思维和治理制度层面做出改变,才能依法有效的防控疫情,推动突发公共卫生应对的法治化进程。
第二位发言人是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徐卓,他的发言题目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预防行政不作为研究》。他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了我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预防阶段的诸多弊端,行政不作为就是其中之一,根源在于立法、行政、司法以及社会四个方面有所不足。对此,需要在立法层面上增加疫情信息对外公开的程序规定、明确疫情信息对外公布的主体、规定疫情信息不公开的责任;在行政层面上加强行政自制以规范行政裁量权、试错容错机制下尊重专业判断、优化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在司法层面上准确认定是否属于受案范围、严格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约束力;在社会层面上积极促进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
第三位发言人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颜婧,她的发言题目是《突发事件视域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回应》。她认为要抓好疫情防控,不仅需要总结在疫情防控中所形成的诸多经验,而且需要充分发挥部门法功能,推动公法私法主体协力落实防控措施。她从突发事件中行政机关收集、处理信息的特点出发,指出突发事件中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存在执法依据不明、执法主体不清、执法范围过度、执法程序缩减等问题,因此,她结合行政法基本原则,提出突发事件视域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制路径。
第四位发言人是保定市应急管理局公职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骆涌,他的发言题目是《“通报批评”与“行政处罚决定公示”:混淆、辨析及完善》。他指出“通报批评”与“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被未加区别的应用不仅造成两者功能的混淆,更造成作为行政处罚种类之一的“通报批评”被“架空”,“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违背了制度的设计初衷。因此,他提出要明确“通报批评”的适用范围,要优先将“通报批评”写入重点领域法律法规,要明确普通情形“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应当匿名,还应当规范显名“行政处罚决定公示”的适用情形与程序。
第五位发言人是河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董旭,他的发言题目是《行政处罚视域下失信联合惩戒的法律性质分析》。他指出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我国信用社会建设的重要法律手段,在受到行政机关广泛运用的同时,也出现了由于运用泛化而超脱法律规制的问题。他认为其制度构成包括失信行为、公布黑名单、惩戒措施三种,并在行政处罚框架中对失信联合惩戒进行了审视,提出要在行政处罚体系中对失信联合惩戒进行规制,比如将公布黑名单纳入行政处罚的一般种类、加强失信联合惩戒的法律程序规制等。
第六位发言人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硕士研究生高舒乐,她的发言题目是《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标准适用困境及解决》。她在行政执法过程合法化、可溯化的背景下考察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的法治意义,并通过典型执法案例分析,探究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的运行现状和公开标准的适用困境,提出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这一标准具体化是推进制度规范化、加强制度可执行性的必然要求,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七位发言人是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亚茹,她的发言题目是《浅析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她指出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在学术领域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作区别、混淆使用的情况,但两者并不等同,是一种虽有交叉,但不重叠的关系。若将两者完全等同,势必会存在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行政义务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但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情形。故在当前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深入、公众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的大背景下,若不科学界定这两个概念,不仅会影响相关行政主体的公信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位发言人是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许尊琪,他的发言题目是《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司法适用与完善》。他认为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设立是为了解决行政权过度扩张带来的裁量空间过大的问题,目的在于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力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彻底解决行政争议。但从现阶段来看,行政诉讼判决变更案件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对“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判断标准认识不一,以及对“款额的确定和认定”的判断缺乏规制。因此未来需要从完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司法适用,引入行政机关裁量收缩至零原则,将行政机关已无裁量权作为变更判决前提等方面加以完善,以规范法院司法变更权的行使,提升变更判决运行的规范性。
华北科技学院教授、河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楚风华对上述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不赞同将行政机关裁量权收缩至零,因为行政机关执法的情况千差万别,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是合法的,所以必须要赋予它一定的裁量权。其次,她认为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是一种种属关系。第三,她认为没有法律对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标准规定的特别细,给学者们留下了充足的研究空间,有着无穷的魅力。最后,她认为通报批评是一种新的一种处罚的方式,正在慢慢被公众知悉,慢慢为公众所接受。
河北工业大学副教授张继红也对上述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首先,她认为将失信联合惩戒与行政处罚联系起来,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与价值。其次,她认为可以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前预防应急准备阶段、事中应对及应急处置救援阶段以及事后重建阶段,分三阶段去分别谈论会更细致、更深入,她还指出关于疫情防控的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应当转向政府主导、企业及社会等参与的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最后,她还指出政府为了疫情的防控收集了个人信息,可是在个人信息的管理合规的过程中,没有很好的把握依法规制的问题,因此她提出即使在突发事件防控中,也仍然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制。
第四单元:颁奖典礼及闭幕式
在颁奖典礼上,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河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申静宣读了获奖名单。本次年会共评选出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5篇、二等奖11篇、三等奖18篇。
闭幕式由河北农业大学副教授、法学系主任、河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姚合平主持。
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柯阳友进行总结发言,他对本次年会各个单元情况进行了系统总结,并感谢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同仁对河北省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工作一直以来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ICP备05000587号 版权所有 河北大学法学院
通讯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2666号
邮编:07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