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0日晚,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挚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以祥、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海嵩应邀莅临我院为广大师生作题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专家三人谈》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伊士国主持,法学院部分教师以及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近二百人参加。
李挚萍教授首先做了题为《徘徊在边缘与主流之间的环境法学研究》的学术报告,从环境法研究的几个阶段出发,提出了我国环境法发展的四个阶段。其次,李挚萍教授指出了环境法学的表征,包括技术性、政策性、公益性、社会性、法律部门交叉性等。再次,李挚萍教授系统分析了我国环境法未来的发展方向:一是与经济法分家,成为独立部门法,为此需要在环境法的“独”、“特”上下功夫,寻找环境法的不可替代性,也要在外延上扩大环境法的领域;二是回归主流法学,李挚萍教授从规范法学的回归、环境法基本逻辑、穷尽现有的法律制度、法律救济手段、运用传统法学的理论和标尺去衡量、环境法律制度的法律属性、环境法权益纳入司法救济范畴—环境司法的兴起、与不同法律学科的对话交流等方面展开了介绍。最后,李挚萍教授倡导在迈向环境法典时代,要注重对环境法核心价值及理念的提炼,在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时,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主线,为人类对自然的利用和干预设立规则和底线。
随后,陈海嵩教授做了有关环境法发展方向的学术报告。首先,陈海嵩教授从其自身的求学经历出发,介绍了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历程。其次,提出了我国环境法研究的双轨体系,即生态环境立法与党内法规、党的规范性文件是两套相互独立的规范体系,效力不分伯仲。在进行环境法研究时,要加强对党的政策性文件和党内法规的重视。最后,陈海嵩教授通过介绍2007年厦门PX事件,对环境群体事件进行了全面解读,鼓励同学们在从事法学研究时从环境问题入手,提高认识当代中国社会的水平与能力。
徐以祥教授对法律解释方法在环境法领域的应用做了相关报告。徐以祥教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理论联系实际,首先提出与法学研究最为紧密的学科是神学,并对此作出解释。接着讲述了法学领域公认的四种最为经典的解释方法,依次为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最后,徐以祥教授指出,环境问题与科技发展密切相关,因此相对于传统部门法,具有变动大的特点,环境法的发展要在解释论与修改法律之间寻求平衡。
在互动交流环节,现场学生踊跃提问,对于加强司法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以及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大小等问题,陈海嵩教授从以司法促进环境治理的广度和深度进行了解答,李挚萍教授从行政机关先行对环境问题采取行动进行了补充回答。徐以祥教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用范围从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和限定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范畴两方面做出了充分解答。
法学院副院长伊士国教授在总结时向李挚萍教授、徐以祥教授、陈海嵩教授表示感谢,并提出在当前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厉的法治解决我国环境保护问题的背景下,环境法学研究的重要性日益凸出,鼓励更多的学生从事环境法学研究,加强环境法学的学科建设。在场的老师与学生认真学习了报告精髓,进一步开阔了学术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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