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8日上午,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朱建华应邀为我院广大师生作了题为《犯罪本质及其展开》的报告。朱教授曾在《现代法学》、《广东社会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等重要刊物发表学术文章五十多篇,其中不少见解,如关于犯罪内涵与犯罪本质、受贿罪为他人谋利益要件的取消、死刑复核权应该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立法不足等观点,在学界有很大的影响。此次讲座由我院牛忠志教授主持,河北政法职业学院院长冯军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霜教授,我院赵树文教授、田旭博士担任与谈人,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以及京师(保定)律所王刚和邢翠芬等律师参加了报告会。
朱建华教授系统分析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内涵与本质。第一,犯罪的本质在于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认为其对统治秩序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即确定一个行为是否要通过刑罚的方法予以处理,其基本依据是统治阶级认为此行为破坏或者威胁统治秩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体现着统治阶级对客观(危害行为)的价值评判。这就是刑法的阶级性(或谓之曰“党性”)。第二,犯罪行为包含着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和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即人身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是犯罪行为所承载主观与客观的统一、静态与动态的统一。第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一般违法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有量的区别,更应该有量变导致的质变的区别。
与谈阶段,冯军教授认为,犯罪本质上是对统治阶级确立的国家治理秩序的蔑视和对抗,以刑罚手段惩治犯罪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感、以赢得公众对其统治合法性的认同。因此,刑法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朱教授始终坚守马克思主义犯罪观值得敬佩。刘霜教授赞成朱教授对犯罪本质的深刻理解和认识,并认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可以用“应受刑罚惩罚性”来进一步具体化。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键区别在于制裁措施的不同,因而用“应受刑罚处罚性”来判断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刑法调整范畴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赵树文教授认为朱教授对犯罪本质的揭示抓到了刑法领域最关键的问题,他的系列性学术观点和成果都建立在这一问题之上。这给我们后辈学人和学生们的学习和研究有重要的方法论上的启示意义。田旭博士认为朱教授精准揭示了刑法学基本理论的核心问题,为刑法学理论大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牛忠志教授总结认为,本次学术讲座选题意义重大、内容丰富、理论思辨刑强。我们应该坚持刑法和刑法学的党性,致力于中国特色刑法理论的建构以服务于中国式刑事法治建设。“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立场一定要站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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