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3日晚上,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徐根才应邀来我院做学术讲座,讲座以《新公司法实施与企业破产法的衔接适用》为题展开。讲座由河北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思明老师主持,我院王昆江副教授、王海波副教授、河北金融学院周明勇老师、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红涛律师以及法学院部分博士生、研究生和本科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徐根才副院长以公司法结尾是企业破产法故事的开始引入,从以下三个方面详尽诠释了新公司法实施与企业破产法的衔接适用:(一)责任财产是清偿债务的基础。以典型案例分析了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董事会的催缴出资责任以及缴纳出资的加速到期新规范。(二)董、监、高义务违反的责任。从董事会的义务法律属性以及违反义务的情形分析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忠实勤勉义务。(三)公司法的非正常在破产程序下的检视。他结合审理的破产实务案例,从公司正常状态下的解散清算到非正常情形下破产清算的转化、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民事优先赔偿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的贯彻等方面分析了公司陷入困境走向破产程序的路径选择。最后他还指出,公司法与破产法既各自独立又一脉相承,在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中需要树立整体化系统化思维。
讲座结束后,与会老师进行了与谈,同学们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问题,与主讲嘉宾进行了交流互动。本场报告内容新颖详实、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条理清晰,对我院师生进一步研究公司法、破产法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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