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督学工作管理办法
校政字〔2023〕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学是指由学校按程序聘任,依据教育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价学校本科生、研究生与来华留学生相关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聘任
第三条督学由本科生教育教学督学(以下简称“本科督学”)和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学(以下简称“研究生督学”)组成。其中,本科督学和研究生督学各设总督学1名、副总督学3名,根据工作需要设本科督学32名(含副总督学)、研究生督学18名(含副总督学),分别下设文科、理工科、医科三个督导工作组。
第四条督学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师德师风端正。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学校教育事业及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熟悉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教学督导业务。
(三)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教学能力强,学术造诣深,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在学校享有较高声望。
(四)坚持原则、处事公道、乐于奉献、责任心强、廉洁自律。
(五)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称和博士学位;近三年未发生教学事故。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有充足工作时间保证。
(七)教学名师、优秀教学团队负责人、一流课程负责人、教育教学评估专家、教学竞赛获奖教师、教学类荣誉称号获得者、一流专业负责人、学科带头人等人员优先聘任。
第五条督学每届聘期3年,优先选聘一线教师。
第六条本科总督学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督学聘任工作由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促进中心负责;研究生总督学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聘任工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
第七条督学人选由各教学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原则上本科督学与研究生督学不能兼任。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促进中心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分别对督学人选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确定督学拟聘名单,经总督学审核并提名副总督学后,上报学校审批聘任。
第八条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督学职责的。
(二)一年内3次(含)以上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督导活动的。
(三)在督导工作中有不公正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失德失范行为或出现教学事故。
(五)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本人提出申请的。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总督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指导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或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二)审查教育教学督导规章制度,审批各督学工作组提交的有关教育教学改革的建议。
(三)主持或委托相关部门召开督学工作会议。
第十条副总督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督学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教育理论、教学改革、教育教学督导等方面的研究。
(二)组织督学参与学校督导工作计划、教育教学督导规章制度的制定;主持召开本组督学工作例会,制定本组督导计划。
(三)组织、开展本组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定期撰写和发布相关工作报告。
(四)组织本组督学通过调查研究、咨询指导、教学观摩、信息反馈等形式,对教学活动与教学管理进行有效指导。
(五)审查、汇总并通过教育教学质量提案形式,向学校提交本组各督学反馈的督导信息及有关教学教改的建议;组织督学对改进落实的措施和效果进行督导。
第十一条督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教育理论、教学改革、教育教学督导等方面的研究。
(二)参与学校及本组督导工作计划的制定,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督导规章制度及各种评估方案的制定和修订。
(三)根据工作计划开展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课程考核试卷质量与管理、毕业论文(设计)、学位管理、专业评估等校内督导、评估工作,开展各类教学检查和专题调研工作。
(四)多渠道搜集并整理各层面对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改进对策,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馈,对改进措施的落实和效果进行督导。
(五)通过调查研究、咨询指导、教学观摩、信息反馈等形式,加强对教学与教学管理的指导,促进教育教学督导由督向导转变。
(六)指导各教学单位开展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七)参加督导工作会议。
(八)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督导工作。
第四章权利
第十二条督学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分工对各教学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教育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教学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二)对在教育教学中做出成绩或存在问题的被督导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奖励、批评、督促建议;对课堂教学或其他教学环节评价不合格的教师,在其评职、晋级及各类教学评奖中提出否决建议。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档案,并汇报有关情况。
(四)列席学校重要教学工作会议。
(五)根据工作需要,到校外有关单位参观学习或进行经验交流。
第五章经费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督学工作专项经费,保证督学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督学实行工作津贴制,每年按10个月计发。副总督学每年发放津贴15000元,核定工作量为300课时/年;督学每年发放12000元,核定工作量为240课时/年。
督学无法完成督导任务时,可聘任院级督导或校内外其他专家共同完成,并按工作量给予一定补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大学督学工作条例(试行)》(校教字〔2017〕4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促进中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