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听课管理办法
校政字〔202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是教师成长的关键,课堂教学质量是提高人才培养质的基石。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听课人员
第二条听课人员包括校院两级。
(一)校级层面:学校党政领导,校级督学和相关职能部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团委、人事处、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综合实验中心、创新创业指导中心、医学部)副处级及以上干部。
(二)院级层面:院级领导,院级督导,各系(室)主任和教师同行。
第三章听课范围与内容
第三条凡是学校开出的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实验课等)均纳入听课范围。
第四条听课内容包括师德师风、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和其他方面。
(一)师德师风:主要包括坚持正确价值导向、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践行教书育人使命等方面。师德师风是听课的关键内容和评价的第一标准。
(二)教师教学:主要包括教学纪律、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学资料和课堂管理等。教师教学需关注课程思政融入教学情况。
(三)学生学习:主要包括学生出勤、课堂秩序、课堂氛围、学习效果等。
(四)其他方面:主要包括教学基本设施以及影响教学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听课次数
第五条校级层面听课次数
(一)学校党政领导:每月1次,每学期不少于4次(其中:学校主要党政领导和分管思政工作的领导听思政理论课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
(二)校级督学:每学期不少于30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
(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每月1次,每学期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
第六条院级层面听课次数
(一)院级领导及系(室)主任:院级主要负责人每两周1次,每学期不少于8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其他领导和系(室)主任每学期不少于5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
(二)院级督导:每学期具体听课数量由各单位根据质量监控工作实际统筹安排、自行确定。
(三)教师同行:每学期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
(四)院级领导、系(室)主任及院级督导重点听近三年新入职教师、评价成绩较低教师、参加教学质量优秀与合格评价教师的课程。教师同行可听本单位开设的课程,并鼓励听其它教学单位开设的课程。
第五章听课评价方式
第七条听课人登录学校教务系统查询课程信息,听课结束后登录评价系统选择听课人身份及时评价。
学校党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与教师同行填写《河北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管理干部、教师同行用)》,校级督学、院级领导、系(室)主任和院级督导填写《河北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校院两级专家用)》。
第六章听课要求
第八条学校党政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随机选择课程听课,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思政工作的校领导重点听思政课。校级督学根据督导工作计划有针对性、有重点地选择课程听课。校级听课工作由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安排。
第九条各学院(部)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院级听课制度。院级听课由各学院(部)自行安排,可与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基层教研活动等工作结合进行,保证学年内被听教师覆盖率为100%,即:学年内本单位任课教师至少被听1次。
第十条听课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听课过程中严格把控课堂意识形态安全,发现教师有讲授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发表、转发错误言论,编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等行为时,应第一时间反馈至教评教发中心以便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听课人员课后应及时与教师、学生交流,听取师生对课堂教学的意见建议。对涉及教风、学风及教学设施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教评教发中心反映,以便尽快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听课人员应按时按量完成听课任务,听课评价应实事求是。
第七章听课反馈与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听课结果通过评价系统及时反馈给被听教师,被听教师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整改,进一步提升课堂教学水平。
第十四条教评教发中心汇总全校听课情况,发布听课分析报告,并向相关单位反馈听课意见和建议,涉及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建议单独向马克思主义学院反馈。
第十五条听课结果的运用
(一)课堂听课成绩低于90分的教师,该门课程不得申报一流本科课程,任课教师不得申报教学名师。
(二)课堂听课成绩低于80分的教师,任课教师不得申报教师课程教学质量优秀评价,学校和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对其进行重点帮扶和针对性的指导,督促其提高教学水平。
(三)课堂听课成绩不合格的教师,该门课程停止教学一学年,学校组织其参加新入职教师校本培训,学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承担该课程的授课任务。
(四)课堂教学效果优秀的教师,教学单位及时总结其经验,在本单位乃至全校范围内推广。
(五)教学单位听课情况作为院级教学工作状态评价和重点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科教学。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大学听课管理办法》(校教字〔2018〕1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