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博士后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17-10-18 点击数:

河北大学博士后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经费管理工作,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调动博士后科学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科研积极性,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河北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冀人发〔2008〕48号)精神,结合学校博士后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博士后经费分为博士后日常经费、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和博士后工作管理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于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所拨付的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费、河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补助经费、企业工作站联合培养费和自筹经费等,纳入学校博士后专项资金,由学校统筹管理。

第三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获批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和河北省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等,用于资助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获批的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参照国家、河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文件规定,对国家和河北省下拨的博士后日常工作经费,学校按经费总额的3%提取管理费。对企业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经费,学校依据联合培养协议约定的比例提取管理费。

第五条 学校向每名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一定的科研经费支持,文科1万元,理工科2万元。经费使用与中期考核相结合,学校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先拨付一半科研经费,中期考核通过后再拨付剩余部分经费。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学校按照其资助经费的10%比例给予科研奖励,作为科研补助经费,纳入科研经费管理使用。

第七条 博士后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合作导师负责制。先由合作导师进行审核,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按照学校的财务规定进行使用。

第八条 在站期间,使用博士后经费购置的物品需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九条 因个人原因中途退站的,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学校可视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进展情况要求其退回一定额度经费。退回经费纳入学校博士后管理经费统一管理。

第十条 学校在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或停止使用博士后经费。延期出站的,延长期内的各项费用由博士后本人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如留校工作,未使用完的经费可转到本人科研课题中继续使用;如离开本校,未使用完的经费纳入学校博士后管理经费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全日制统招应届博士毕业生或人事关系转到学校从事全脱产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岗位工资按照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工资标准执行,薪级工资执行16级薪级标准,基础绩效工资参照河北省相关政策执行,课时津贴、科研津贴、各类社会保险参照学校同类人员待遇执行。

第十三条 工资、档案等人事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只可申请自筹经费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其工资等有关待遇由原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博士后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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