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中央兰开夏传媒与创意学院演播室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28 12:13:0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演播室管理,规范演播室使用工作流程,保障演播室各类设施的良好运转和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提高演播室的使用效率,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演播室主要用于我院相关专业的实验教学和专业实践活动,以服务教学为主要目的。

第三条 学院在保证安全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力为老师及学生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 演播室使用人员必须遵守演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演播室管理者的技术和安全监督,确保教学实践等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因违反相关安全规章或操作不当而引发设备损坏与人身伤害,后果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第五条 设备使用必须遵循原厂规定,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第六条 所有使用演播室的人员均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演播室使用管理

第七条 演播室正常使用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00-17:00,需提前7天预约,认真填写演播室使用相关申请表格及责任书,遵守演播室的使用要求和时间安排。

第八条 确定演播室使用时间后,如发生时间变更或取消实验和实践活动,使用部门应提前与学院实验室管理部门联系,提交书面变更理由,无故变更或取消者,将记入演播室使用记录。

第九条 学生预约使用演播室前需自行下载打印并填写《河北大学-中央兰开夏传媒与创意学院实验室使用申请表(责任书)》,由指导老师签字同意后,交与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实验申请,管理人员将根据学生申请情况,进行预约开放。

第十条 学生使用演播室前需进行使用培训,任课教师确认学生具有独立操作能力后方可授权使用。灯光控制室因特殊性质需要任课教师全程陪同使用。因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的实验设施损坏,学生承担实验设施损坏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效果灯泡,电池等耗材的相关费用由使用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 演播室灯光均有专用配套电源,严禁电源混用,违者将自行承担因用电功率不同导致的灯光损毁责任。

第十三条 实验和实践活动前,使用部门应在节目录制前2个小时,将节目录制所用的题词字幕、音乐伴奏和相关素材送到控制室,方可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实验和实践全过程,指导老师必须全程参与,并确保学生正确的使用设备。

第十五条 演播室使用人员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坚守岗位、认真操作、协同合作,不得相互掣肘刁难,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听从指挥,冷静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和实践活动结束后,使用教师与管理人员共同检查录制效果,确认无误后结束录制工作。

第十七条 各使用部门需向参与演播室活动的老师和学生介绍演播室使用注意事项,使用部门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道具等非演播室物品,保持演播室安全和环境整洁。

第十八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需保证演播室整洁,卫生,经常进行设备除尘、除湿等保洁工作,定期组织人员对演播室进行卫生大扫除。

第十九条 演播室使用人员需妥善保管好演播室钥匙,不得擅自转借,私配或交给非演播室工作人员。如果发现钥匙遗失,应及时向领导报告,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学生使用实验室期间,不携带食物,水等与实验无关的物品进入演播室。违者将被暂停2-4周实验室使用权利。指导教师具有监管职责。

第三章演播室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演播室墙面为空腔吸音体,严禁踢踹、捶打、倚靠。

第二十二条 演播室地面为PVC地胶,严禁使用尖锐物件进行刮擦。桌椅、道具等重件物品搬动时,轻拿轻放,严禁推拉。

第二十三条 电动升降杆操作必须在任课教师或实验室人员的指导之下,双人同时操作。严禁单人操作,严禁挂载超过100KG的物件。

第二十四条 非演播室标配电器设备用电必须经学院同意后方可接电插电,严禁私自接、插电。不得在实验室违章用电,如插座串联、为电动车电池充电等。

第二十五条 除实验室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允许私自更改演播室内大屏控制器、灯光ID号等基础设备的设置。

第二十六条 演播室内不允许制作道具,道具需在室外制作好后统一安装。

第二十七条 节目录制完成断电半小时后,检查演播室无异常,确保安全后方可锁门。

第二十八条 演播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及宠物进入演播室。

第二十九条 演播室内设备在没有征得管理员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准私自带出,违者将按校规校纪给予处罚,严重者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禁止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电器设备上堆放杂物。未经任课教师许可不准随便使用电器设备及各种电子仪器。

第三十一条 所有演播室设备,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电池或接口设备,不得随意混用灯光支架等专有设备。

第三十二条 演播室使用过程中,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负责维护实验教学秩序,做好实验器材调配、实验室安全等工作,认真做好实验室使用记录并填写《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记录表》(纸质版)。实验室管理人员在每学期结束前1周将演播室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将相关材料备案。

第三十三条 安全责任认定与追究参照《河北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河北大学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学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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