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教财〔2017〕14号
省属各本科高等学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冀财教〔2013〕158号)以及《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57号)规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13〕17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附件: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4月7日
附件:
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冀财教〔2013〕158号)以及《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5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其中地方财政承担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省、市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六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七条 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隶属关系和预算管理规定列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年度预算。
第八条 每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地区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九条 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地区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第十条 每年7月10日前,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并与中央核定数据校验后确定补助方案。
第十一条 每年7月30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十三条 每年11月30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测算情况和中央提前下达的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将下一年度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按一定比例提前通知有关高校,并编入年度高校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资助名额与高校实际享受助学金资助的在校生人数不一致的,由高校于每年9月30日前写出书面申请,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按以下程序处理:资助名额大于实际资助人数出现国家助学金结余的,公办高校结余经费预算收回省财政,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结转下学年(学期)继续使用。资助名额小于实际资助人数出现国家助学金不足的,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办理资金按规定追加或在下年度预算予以清算。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要单独设立账户,用于管理和核算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第十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高校应根据本细则规定,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13〕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