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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添加时间:2024-04-29 17:32:10  浏览次数:

    
      为了全面贯彻《河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更好地履行学术委员会职责,进一步提高学术委员会议事效率和水平,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包括召开会议及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秘书处会议。重要工作或事项通过各种会议审议、决定。
      二、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审议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三、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秘书处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四、主任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或授权的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持。
      五、专门委员会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授权的该委员会主任主持,由秘书处组织实施。
      六、秘书处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七、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指定3至5名委员提出初步意见交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
      八、各类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及以上应参会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为有效。
      九、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秘书长请假。
      十、委员应严格遵守会议保密纪律,有违反保密规定者,一经查实,取消委员资格。
      十一、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应予回避。
      十二、对学术委员会有关决定的异议,有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给予解释和答复。
      十三、秘书处负责撰写记录、整理学术委员会文件。校学术委员会的文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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